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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解除吗

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已经12年,2003年12月5日合同到期。公司告诉我,可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年龄偏大的原因,在合同到期前我与单位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份,我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我担心,今后公司的前途会受到影响,于是,3月2日,我在外面自己又联系了一家新的公司,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我到新的单位上班了。公司发现后,通知我说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但要按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我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临时性的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关系,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中未对合同期限作具体约定的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是临时合同,其实际是一份长期合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但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应的条款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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