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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退工怎么办?

阿华老师:您好!
    
     我辞职离开原单位已经两个多月了,档案也已退回到户口所在街道,可原单位仍然扣留我的劳动手册不肯归还,我现在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希望您能帮我释疑解难。
    
     我于1999年11月17日应聘进入上海某企业发展总公司,当时的职位是办公室文员,主要负责档案管理。2000年6月,因下属的上海某大厦项目有限公司里管理档案的文员辞职,我被调到该公司,任机要室机要秘书,仍是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在职期间我连续两年被评为公司年度优秀员工,应该说表现还是不错的。可在今年4月,总公司突然无缘无故地将我与销售部的机要秘书对调职位。于是,我于4月13日在总公司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按公司规定的程序与销售部的机要秘书进行了工作移交,办公室主任当场将有他签字认可的工作移交清单及附件带回总公司,后来总公司也并未对这次移交提出任何疑义。
    
     我在5月初提出辞职并通知公司,我将于5月末正式离开。十几天后,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我,于16日以前将手中工作移交清楚后离开公司。我请公司批准我提前离职,经公司同意后于5月22日正式办好工作移交与离职手续,。当时人事部将退工单开给了我,并通知我两个星期后去总公司领取劳动手册。
    
     两个星期后,我打电话到总公司人事部询问劳动手册事宜,人事部回答说我可以去领,但我刚挂断电话后,对方马上打过来说,因为还有一份表格没有弄好,所以现在还不能给我,让我再等一个星期。我一个星期后再打电话询问时,对方回答说公司要清查机要室的档案,要等到清查无误后才能将劳动手册给我。可几天后,我打电话到公司的机要室询问,对方回答总公司无人去清查档案。于是我赶到总公司询问人事部,我是和董事长秘书(同时也是分管行政人力资源部的主管)谈的,对方劝说我继续回公司工作,并承诺我如果回去仍旧让我回机要室管理档案,被我拒绝。但她说根据董事长的指示,一定要等到档案清查后才能给我劳动手册。
    
     几天后,人事部又打电话来,让我就在文件机要室的工作再写一份工作移交报告。我回答说我离开机要室已是3个多月前的事了。对方回说是董事长的意思,她们只是遵照执行而已。幸好3个月前移交时的东西我都留了复印件,于是我回到公司对照以前的工作移交单再写了一份详细的移交报告,并将机要室内存放的档案的三十几张目录附在后面交给了人事部。当时人事部答应我董事长看了报告后,如没问题就会将劳动手册还我。
    
     又过了几天,当我再次打电话向人事部询问时,他们又以莫名其妙的理由不肯将劳动手册还给我。
    
     我不是没想过要仲裁,只是仲裁的话又要等一到二个月,而且一旦对簿公堂不止是劳民伤财,还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对方是一个公司,有法务部、有律师,可以有专人处理此事,而且依公司的惯例,输了的官司也要一再上诉,直到诉无可诉为止。曾经有一位财务总监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上了法庭,就是因为公司败诉后一直再上诉,至今为止官司打了一年多了还没结束。有这个前车之鉴,我哪里还敢再重蹈覆辙。怪不得有句老话说,贫不与富斗,民不与官争,古人诚不欺我。
    
     我该如何才好呢?阿华,你能帮帮我吗?
    
     读者 胡某
    
     胡小姐:你好。
    
     感谢你对本报和阿华的信任,把自己的烦恼告诉我们。认真为每位读者服务是本报的宗旨,为读者排忧解难是《阿华信箱》和《阿华接待室》的责任。我把你的信看了几遍,并找了一些政策规定,来谈谈我的看法。如果你还有什么困难和疑问,可以继续来信,也可以在每周三的下午到编辑部“阿华接待室”,我们一起讨论如何更好地解决你的疑难。
    
     一、据2001年2月28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解除合同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开出退工单,因此你就属于已经解除合同的)“本人凭《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和本人有关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除了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外,如果你要再工作也必须凭劳动手册办理录用手续。因此,因为单位拒绝给你劳动手册,实际上剥夺了你许多合法的权益。
    
     二、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就职[2001] 1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如下退工登记备案手续:1、填写一式三联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简称退工通知单)。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在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将此联和被退职工的人事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第三联交被退职工本人。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手续日期。3、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三联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并交被退人员。被退人员可持上述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事宜。4、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二联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随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也可送交单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转递。”
    
     根据上述的规定,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开出退工单)的7天内,给你办好退工手续,并把劳动手册交给你。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必须无条件办理退工手续,至于双方的其他纠纷应当另行处理。因此,你单位在退工和劳动手册上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行为。
      
     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1)47号《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续》)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没有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
    
     1、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内向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
    
     2、对用人单位仍拒绝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凭已生效的仲裁文书(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证件照两张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重新申办《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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