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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制度

2004年某月,上海某高校毕业生小林看到某公司的招聘启事,很感兴趣,就寄了一份《个人求职简历》给该公司,没多久小林就顺利地收到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小林随即把签完字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交给了公司,之后就再也没有找工作。事隔一个月,在小林的一再催促下,公司才把盖有公司筹备章的就业协议给了小林。但小林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时,却被告知该公司未取得《上海市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无法登记。
    
     原来该公司尚在筹备阶段,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当然也就无法进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虽然小林与某公司最终以协商途径解决了纠纷,但是小林因为这件事错过找工作的最佳良机,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学生朋友,看完上述案例你就应当明白,在你们和意向单位谈完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之后,在你落笔签字之前,还有一件很关键的事情你要做,那就是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本期“律师说法”就来谈谈这一问题。
    
     一般情况下,必须是具备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资格、能力的单位才能录用毕业生。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这就可以从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来判断;除此之外,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须经组织部或者人事局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就不能成为对外自主录取公务员。可能导致意向单位不具有招聘毕业生主体资格的常见情形有单位已经注销,或单位尚未成立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等。
    
     看到这里,大家会问: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我们在整个招聘过程中都处于弱势地位,怎么敢审核意向单位用工主体资格的权利或能力呢?不必担忧,一般各地的教育机构都有相应的审核办法。例如,上海市教委、发改委、市人事局共同制定的《关于上海市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制度》规定:任何招聘应届毕业生的单位,都必须经过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认定后,方能取得招聘资格。这一规定对于学生朋友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保障,也就是说,审查意向单位用工主体资格的具体工作将由上海市就业指导中心完成。具体的过程是用人单位在经过审查后办理信息登记并取得《上海市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以下简称《登记凭证》)后,将获得唯一的信息登记号,方能取得招聘应届毕业生的资格,其所签订的就业协议才能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
    
     因此,建议学生朋友可以在招聘过程中要求意向单位提供信息登记号码,或者要求意向单位事先在就业协议开头的表格中填写单位机构码和信息登记号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或予以填写的,则应当引起重视;一旦发生令人怀疑的情况,学生朋友为避免与意向单位直接冲突,不妨寻求学校的帮助来进行协调。
    
     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小林对于某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没有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就业协议无效,要求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小林能自我保护意识强一点,做好基本的风险防范工作,则完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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