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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服务期条款有效吗?

确立劳动关系后,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单位都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此合同将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由于现阶段企业为吸引人才,更注重人才培养,留用,高薪,解决户口,分配住房、轿车等,用工单位也对于企业中的高级服务人员约定服务期,并且明确违约时的经济补偿。
    
     今天我们就向大家介绍一下一个有关服务期的案子。
    
     案子的主人公姓沈,系02届的毕业生。当时由于自己的叔叔拥有上海户籍,马上要走出象牙塔的小沈也希望到上海来发展,做一个新新上海人。终于,在2003年7月凭借实力博得了上海一家研究所的赏识,并且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爱惜人才的研究所在合同内加入了服务期条款,并且约定如在服务期内违约要承担每年8000元的违约金。由于刚毕业,但未找到工作,况且对于小沈来说那时他正朝着自己梦想疾速飞奔,因此没有过多注意到服务期条款的细节。
    
     可是,在研究所的工作并没有一帆风顺。在这一年中小沈觉得自己的工作还与理想有距离。于是,为谋求更好的发展2004.8.8小沈提前一个月提出了辞职。这样,小沈自然而然也就遇到了这32000的违约金问题。
    
     通过几次咨询小沈发觉当时签订的服务期存在一些疑问,首先是服务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在服务期条款中指出,而是仅有服务期这个约定。这样的服务期条款是否有效?其次,小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除了单位帮助自己解决了户口问题,就再也没有任何特殊待遇。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聘用合同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国家和本市对递减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在户口问题的解决上单位到底支出多少?8000元一年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小沈发觉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疏忽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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