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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欠薪还要追罚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可以随心所欲地拖欠工资,这是少数用人单位常玩的花招,很多欠薪的直接原因是没有合同。作为劳动者来说,没有合同,就像少了张护身符,一边做一边心里发怵:工资有没有保证?始终提心吊胆,时常担惊受怕,实在是很吃力的。
    
     作为用人单位,心态正好相反,不订合同就宽松笃定,似乎对劳动者可以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可以赖工资、赖保险、置员工权益于不顾,可以把劳动法规玩弄于股掌之间,而且还不会受到惩诫。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试工”,赖工资,逃得过的,就赚便宜,就合算;逃不过呢?他们认为最坏的结果最多就是补发工资,补缴保险,还是没有亏,毕竟逃得过去的机会也不少。因此,从生意经角度看,他们觉得合算,所以不惜以身试法,因此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
    
     其实,在劳动者工资报酬问题上,国家与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相关的文件作了许多规定。问题知识在于我们的劳动者对这些相关主体还没有完全理解,也因此无法发挥这些法规的威慑力,也就是说,我们的劳动者只要善于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就会让用人单位不但要“还本”,更要“付息”,尝尝违规要蚀本的味道。
    
     我们就要让他们尝到不合算的味道,知道不签合同、赖工资,反而会蚀本,会“放血”。对于经营者来说,千做万做,蚀本生意不做。他真觉得不合算的事,你叫做,他也不会做。
    
     只要是属于“应订而未订”的(即事实劳动关系),又发生欠薪等侵犯权益事实时,依据以上法规,劳动者至少可以主张三项权利,或者说,用人单位必须乖乖接受三项制约:
    
     一曰补足。这是最起码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相应福利,而且支付时要“按照有利劳动者的原则”。大多数劳动者在拿到工资后,往往心满意足。但是且慢打住,还有戏可唱。因为一则仅补工资,单位还没有亏本,还不会心疼;二则,你还有权提出新的主张,所以要乘胜追击。
    
     二曰赔偿。原劳动部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个“赔偿办法”。第二条中对“用人单位”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合同的,有“赔偿损失”的规定。第一款是:“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衍应得工资25%的赔偿费用”,其它几款是关于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基本损失费照付外,都要给予25%的赔偿费用。以工资为例,简单他说,1000元工资没付,先实付1000元,现赔250元,如果1000元工资,付了500元,欠500元,补足500元,再赔125元,其它以此类推,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因此提高二成半,应该会感到“肉疼”了。
    
     三曰处罚。《条例》第56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我们倒不是主张对每一个不订合同的企业都处罚,有过失犯规,有初犯的,真诚改正就是了,但对于屡教屡犯、恶意犯规的,则应严惩不贷,不但一定要罚,而且应罚至最高限额,让他觉得疼,觉得害怕,觉得大大不合算,惩诫的效果就有了。
    
     劳动者要懂得自己的全部权利,并敢于主张这些权利,就以欠薪纠纷而言,提出25%赔偿要求的劳动者少而又少,有的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权利,实在是很可惜的,也难以形成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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