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证签约被辞也受劳动法保护
广州市一家工厂在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突然发现在工厂里工作了8年的员工李某在使用假身份证,工厂以此为由拒绝与李某续签合同,过了一段时间又要求辞退李某。李某不服,一纸诉状把厂方告上法庭。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李某虽然使用了假身份证,但依然被判获得经济补偿。
打工8年被查出用假证
今年56岁的李某是广州市从化人,早在1992年4月,就被广州胶管厂天河分厂(以下简称胶管厂)招用为搬运工,从1993年起,胶管厂每年都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一直相安无事。2000年11月30日,李某和胶管厂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前一个月,胶管厂向李某等三名职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这时的李某年近六旬,他怕厂方知道他的真实年龄后会影响续签合同,在接到通知后,就向胶管厂提供了一张比实际年龄小7岁的假身份证。
胶管厂用李某的身份证为李某办暂住证的时候,被经办的街道办事处查出李某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尽管李某随后向厂方递交了一份使用假身份证的书面说明,胶管厂此后还是没有和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胶管厂也没有辞退李某,李某还在胶管厂工作。这样的情况维持了半年。
员工告状获得经济补偿
2001年5月18日,胶管厂突然以李某上报的计生资料与事实不符为由,要辞退李某。李某办了辞职手续后,发现自己在胶管厂工作了9年多,胶管厂一直都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否决后,他一纸诉状把胶管厂告上法院,要求其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假身份证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这应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胶管厂并没有因此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留用李某,这可以看作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事隔半年后,胶管厂以李某上报的计生资料和实际不符为由通知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以证明李某虚报计生资料,于是,法院作出由胶管厂为李某补办1998年7月到2001年离职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并赔付李某1万元经济补偿金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胶管厂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声称,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伪造身份证,之后又变更出生年月,擅改年龄,且一直隐瞒并虚报计生情况,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鉴于李某的过错行为,按劳动法辞退他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州中院二审后,考虑到李某和胶管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胶管厂以李某虚报计生资料为由开除李某缺乏证据。于是维持由胶管厂为李某补办社会养老保险的判决,并将经济补偿金调整为9500元。
打工8年被查出用假证
今年56岁的李某是广州市从化人,早在1992年4月,就被广州胶管厂天河分厂(以下简称胶管厂)招用为搬运工,从1993年起,胶管厂每年都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一直相安无事。2000年11月30日,李某和胶管厂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前一个月,胶管厂向李某等三名职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这时的李某年近六旬,他怕厂方知道他的真实年龄后会影响续签合同,在接到通知后,就向胶管厂提供了一张比实际年龄小7岁的假身份证。
胶管厂用李某的身份证为李某办暂住证的时候,被经办的街道办事处查出李某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尽管李某随后向厂方递交了一份使用假身份证的书面说明,胶管厂此后还是没有和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胶管厂也没有辞退李某,李某还在胶管厂工作。这样的情况维持了半年。
员工告状获得经济补偿
2001年5月18日,胶管厂突然以李某上报的计生资料与事实不符为由,要辞退李某。李某办了辞职手续后,发现自己在胶管厂工作了9年多,胶管厂一直都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否决后,他一纸诉状把胶管厂告上法院,要求其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假身份证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这应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胶管厂并没有因此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留用李某,这可以看作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事隔半年后,胶管厂以李某上报的计生资料和实际不符为由通知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以证明李某虚报计生资料,于是,法院作出由胶管厂为李某补办1998年7月到2001年离职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并赔付李某1万元经济补偿金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胶管厂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声称,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伪造身份证,之后又变更出生年月,擅改年龄,且一直隐瞒并虚报计生情况,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鉴于李某的过错行为,按劳动法辞退他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州中院二审后,考虑到李某和胶管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胶管厂以李某虚报计生资料为由开除李某缺乏证据。于是维持由胶管厂为李某补办社会养老保险的判决,并将经济补偿金调整为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