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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提出“不可怀孕协议”视为无效

在谈招聘条件时竟提出几年内不得怀孕,在日前的招聘会上,某些单位对女性求职者提出了上述要求,使不少求职者感到反感。
    
     在上周末的人才交流会上,某公司招聘一名财会,负责人在面试时向应聘者提出,必须5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对方还提出将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一份协议,一位应聘者因为求职心切竟答应了这个要求。这位人事负责人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本来录用了一名女会计,可不到2年她就怀孕了,给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这次提出这样的招聘条件也实属无奈。
      
     据一些业内人士透露,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10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法律专家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这种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那么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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