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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骗子又出新花样先“签合同”后骗钱

近日,威海日报热线接到数名读者打来的电话,反映他们节后找工作过程中被骗的经历。“招工骗子的花样很多,由于咱没有保留书面合同,最后只能自认倒霉。”文登市民小董懊恼地说。
    
     小董去年夏天从文登某职业学校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春节过后,小董通过他人的介绍,来到文登市区应聘保健品推销员的工作。他说,当时在一座办公楼内接待自己的中年人自称姓付,是广东某保健品公司在文登的区域代理商。他向小董承诺,推销该保健品,每月底薪是800元,另外还有业务提成。小董很高兴,便与付某签订了一份实习劳动合同。接着,付某又提出让小董先交200元的培训费,小董犹豫了一下,便答应了他的要求。临走前,小董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付某以“要到劳动部门鉴证”为由收走了。
    
     小董说,第二天当他再次来到该办公楼时,上次签合同的办公室已是大门紧闭。小董随后多次拨打付某的手机,但一直关机。
    
     女青年小张春节后从菏泽来威找工作,2月21日,她在公交车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说一家物流公司因发展连锁家电配货工作的需要,想招20名女话务员。小张随即按照广告所标明的地址,找到位于张村镇的这家“物流公司”。经过简单的交谈后,面试人员称小张已被录取,并说:“签订用工合同后要交建档费、服装费,一共是120元。”小张说,当时在场的有关负责人向她承诺月工资是800元,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被对方以“要到劳动部门鉴证”为由收走了。对方给她开了一张120元的收据后,告诉她当日下午去领服装。
    
     当日下午,小张在该“物流公司”又被告知,为保障公司业务机密,她还必须交纳1000元的保证金,一个月后退还。小张有些纳闷,犹豫了一会儿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不料对方立刻变了脸,六七个人上来将其围住,小张慌忙逃跑。
    
     用工单位以“到劳动部门鉴证”为由收走用工合同的做法是否有依据呢?2月28日,市劳动监察处副处长于遵平向记者表示,我省1995年下发的有关通知中曾经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但这个规定随着2001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出台已经废止。也就是说,“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现在已经不是强制性的了。
    
     于遵平表示,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他提醒求职者,在求职时一定不要交纳任何费用,同时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像小董、小张遇到的受骗情况,他们应尽量搜集相关证据,及时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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