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郭潇潇在晶莹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干了3年后,已成为车间生产骨干。不久前,她以回乡结婚为由,向公司递交书面报告,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料等了一个月,公司方面没有任何动静,潇潇遂不去上班,天天到公司催促结清工资走人。潇潇突然离岗使车间生产受到影响,而公司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人来顶替她。公司无奈,三番五次劝她留下,并提出加薪,但潇潇以婚期迫近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郭潇潇应履行7年劳动合同期,并赔偿因不上班给公司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
    
     接到申诉书后,郭潇潇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仲裁庭递交了被诉人答辩书。潇潇在答辩书中称,她被公司招聘后一年多时间里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后来听说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公司给每个员工制定了式样统一的劳动合同,听说合同规定期限为7年,未经本人同意,她也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仲裁庭在调查中了解到,潇潇所诉情况属实,郭潇潇劳动合同上确实没有她的签字,而是由公司的人事主管代签的。
    
     仲裁庭据此作出裁决:一、晶莹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与郭潇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劳动合同;二、郭潇潇与晶莹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结清工资。
    
     [评析] 本案是由劳动合同订立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本案的关键在于郭潇潇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在订立劳动合同问题上,晶莹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有两步错棋导致违法:一是公司单方面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未与郭潇潇协商,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如公司把合同期限订为7年,潇潇就不同意;二是劳动合同未经郭潇潇本人签字,而由公司方的人事主管代签。显然,这是违背《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裁决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与郭潇潇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是完全正确的。正因为是无效劳动合同,郭潇潇可以拒绝接受其约束力。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超过30日,用人单位应予办理有关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潇潇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30日,公司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显与上述规定不符。值得用人单位重视的是,尽管郭潇潇的离岗确实给公司生产造成了损失,但由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劳动合同,对郭不具备约束力,因此公司本来可以追索的赔偿费不被法律支持。
    
     本案给用人单位的教训在于,应充分重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手续,避免类似本案的情况出现。
    
     [法律法规参考]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8条: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