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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解除合同却扣下上岗证书

建筑公司与员工解除工作合同后,竟以员工的资质证书需要由公司保管为由予以克扣。近日,二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明确建筑公司不仅证书要还给职员,还应协助员工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2003年11月,施先生应聘担任亚泰建设公司下属一个工地的施工员,公司应施先生要求为他申办了《建筑施工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次年2月初,亚泰公司通知施先生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亚泰公司认为施先生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以单位的项目和工程业绩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因此当施先生离去后自然得由公司来保管,并予以克扣。
    
     无奈之下,施先生只得将公司告上法院。施先生认为资质证书上署有他个人姓名,当然应属他个人所有,当他离开亚泰公司后,公司还应当为他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得的条件是施先生必须具有相关的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及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等,因此确认该证书为施先生所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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