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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无效合同要赔偿损失

沈先生与一家外地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几个月,双方为了待遇发生争议。沈先生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却不料得知自己与办事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办事处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单独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这家公司办事处以为合同无效,双方只要了结关系,没有什么赔偿。沈先生来到阿华接待室问:是否有办法追究对方的责任?
      
     阿华明确回答: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并要求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4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要有效必须有两个前提:一、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二、是平等自愿地签字的(所谓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表述是真实的)。如果违反以上两条之一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或者是部分无效的。不管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都会产生两种法律结果,一是,即使该合同你签过字,也是可以不负责的,不算数的;二是,责任由导致无效的一方承担。导致无效合同的一方对无效而引发的问题,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责任方主观上有过错,一个是必须有损害的事实,而且两者缺一不可。另外无效合同是从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这位读者的合同无效完全是办事处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办事处必须承担全部的责任,给予沈先生损失的赔偿。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只有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才有资格认定,其他部门不能认定。所以沈先生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合同无效,再追究办事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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