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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正确办理离职手续?

一个叫路向何方的读者来信问:公司认为我能力有限,把我辞退。我已经在公司办好离职手续,就是填了一张离职表,交给公司,我自己身上没有任何凭据。我现在找到一家新公司,新公司就让我出一份离职证明。我和原单位说了一下,原单位只同意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不愿意盖公司章印。请问这种离职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没有的话,公司又不肯开,我该怎么办?能否找公司要回以前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一种方式解除这种劳动合同
    
     很多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地办理退工手续,甚至连一些企业由于人事管理缺乏经验,也做得大家都云里雾里的,一旦遇见招工比较认真的企业,往往发现缺这缺那,造成今后无法正确及时地办理录用手续。路向何方所遇见的问题就是这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年颁布《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中有这样的详细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所谓退工通知单,是一种职业介绍中心统一监制的,由单位购买专门为员工办理退工用的单据。退工通知单一式四联(在上述《办法》出台后退工通知单有了变化,所以联数与《办法》中的不同),第一联由单位留存,第二联放入员工档案,第三联是交给被退工的员工,员工可以凭该联和《劳动手册》,到有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第四联交给社会保险中心,办理转移社会保险之用。
    
     《劳动手册》是一本记录员工工作单位的小册子,是员工在学校毕业踏入工作岗位之后必须办理的。很多人不知道这些程序,甚至一些人转了好多单位了,竟然连《劳动手册》还没办过,社会保障知识缺乏可见一斑。
    
     《劳动力登记表》是随《劳动手册》一起办理,记录劳动者工作情况的表格。它与《劳动手册》不同在于,《劳动力登记表》存入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工作期间随档案转交用人单位保管,失业期间,随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保管。
    
     所以,路向何方的原单位应该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出具上述一些正确的文件,而不是拿一些连公章都没有的离职证明糊弄员工。如果由于单位的退工手续上的错误造成员工无法正常就业,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还不能草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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