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别忘了签合同
职场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战场:找一份如意的工作,是您的心愿;渴望事业一帆风顺、再上层楼,是您的追求。然而现实中就业竞争的激烈,个人相对弱势地位的处境,专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遭受侵犯,带来种种职场的疑问和纠纷,为此,本版特开设“职场法律顾问”专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为拼搏职场的您释疑解难,帮您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
● 劳动者找工作为什么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有何规定?临时工是否不必签劳动合同?
● 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 哪些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案例2中的合同属于哪种情况,为何仲裁委裁决其为无效合同?若合同内容只有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如劳动者像案例1中的黄某一样,因未签劳动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应通过何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2004年春节刚过,来自四川农村的黄某就与同乡告别亲人踏上了前往北京打工的路程,由于民工众多,找工作很不容易,经过一个星期的奔波,黄某终于在一家建筑装修公司谋到了一份活,老板跟他口头约定雇用1年,没有底薪,根据情况干完一个装修工程的活儿就给一个工程的钱,每干一天大约30元钱左右,但要等工程完工才结算支付工钱。
很快黄某就被老板安排到一家商场搞外装修,黄某干活很卖力,然而不幸的是刚干了两天他就患上了重感冒,由于头晕发烧、浑身无力,做外装修有危险,黄某想向老板请几天假,并保证说等感冒好了一定加班加量完成自己的工作。老板听到黄某病了还想请假,以工期不等人为由当场就予以拒绝,并告诉黄某说他被解雇了,愿意回家养多久的病就养多久。黄某再三请求老板留下自己的请求被拒绝后,只好要求老板付给他这两天干活的工钱60元,没想到竟然再次被老板拒绝,老板振振有辞地说事先约好是干完一个工程才给钱,现在黄某只干了两天,所以不能付给他工钱,黄某无奈之下,经同乡指点遂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老板付给工钱。主持人解答案例2:
某商业大厦经理金某因种种原因将大厦委托给市体协代为管理。后市体协在委托权限内,聘请了方某等西北风乐队成员为该大厦舞厅乐队演奏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规定,乐队成员每位每月工资1500元,一年18000元;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年工资总收入20%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1个月后,该商业大厦法人代表金某收回了市体协对大厦的管理权,并以西北风乐队素质欠佳、无证演唱和原聘用合同主体不合法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方某等乐队成员不服,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对方支付每人违约金3600元。
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西北风乐队与该商业大厦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方某等乐队成员的请求不予支持。钟琴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但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以维护各自合法权利的依据。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一般要求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劳动者一方,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特殊行业除外),而对于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也属于主体不合格。关于临时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施行后,关于“临时工”的概念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动者,也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临时合同或短期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其中,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如培训协议、商业秘密保护等。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案例2中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的主体不合格,因此仲裁委认定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主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长、有没有试用期约定、从事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劳动报酬为多少、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等等。如劳动者像案例1中的黄某一样,因未签劳动合同权利受到侵害,他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常见问题
● 劳动者找工作为什么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有何规定?临时工是否不必签劳动合同?
● 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 哪些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案例2中的合同属于哪种情况,为何仲裁委裁决其为无效合同?若合同内容只有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如劳动者像案例1中的黄某一样,因未签劳动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应通过何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2004年春节刚过,来自四川农村的黄某就与同乡告别亲人踏上了前往北京打工的路程,由于民工众多,找工作很不容易,经过一个星期的奔波,黄某终于在一家建筑装修公司谋到了一份活,老板跟他口头约定雇用1年,没有底薪,根据情况干完一个装修工程的活儿就给一个工程的钱,每干一天大约30元钱左右,但要等工程完工才结算支付工钱。
很快黄某就被老板安排到一家商场搞外装修,黄某干活很卖力,然而不幸的是刚干了两天他就患上了重感冒,由于头晕发烧、浑身无力,做外装修有危险,黄某想向老板请几天假,并保证说等感冒好了一定加班加量完成自己的工作。老板听到黄某病了还想请假,以工期不等人为由当场就予以拒绝,并告诉黄某说他被解雇了,愿意回家养多久的病就养多久。黄某再三请求老板留下自己的请求被拒绝后,只好要求老板付给他这两天干活的工钱60元,没想到竟然再次被老板拒绝,老板振振有辞地说事先约好是干完一个工程才给钱,现在黄某只干了两天,所以不能付给他工钱,黄某无奈之下,经同乡指点遂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老板付给工钱。主持人解答案例2:
某商业大厦经理金某因种种原因将大厦委托给市体协代为管理。后市体协在委托权限内,聘请了方某等西北风乐队成员为该大厦舞厅乐队演奏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规定,乐队成员每位每月工资1500元,一年18000元;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年工资总收入20%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1个月后,该商业大厦法人代表金某收回了市体协对大厦的管理权,并以西北风乐队素质欠佳、无证演唱和原聘用合同主体不合法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方某等乐队成员不服,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对方支付每人违约金3600元。
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西北风乐队与该商业大厦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方某等乐队成员的请求不予支持。钟琴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但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以维护各自合法权利的依据。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一般要求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劳动者一方,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特殊行业除外),而对于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也属于主体不合格。关于临时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施行后,关于“临时工”的概念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动者,也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临时合同或短期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其中,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如培训协议、商业秘密保护等。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案例2中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的主体不合格,因此仲裁委认定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主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长、有没有试用期约定、从事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劳动报酬为多少、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等等。如劳动者像案例1中的黄某一样,因未签劳动合同权利受到侵害,他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