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两职工“跳槽”被诉支付巨额违约金
职工马某原系镇江市无线电专用设备厂职工,2002年7月3日,马某与镇江邦特电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特公司)下属的邦特焊接设备厂负责人庄伟签订一份协议,邦特公司后在该协议上作为甲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马某)自辞职的第一天起,就属于甲方(邦特公司)人员,并在至少五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职业,一旦发现,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时甲方也不得在五年内辞退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定或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由乙方无条件赔偿甲方损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等。协议签订后,马某即到邦特公司上班,双方按协议实际履行。至2003年6月,邦特公司均按月发放马某1300元工资。2003年7月,邦特公司对公司销售员实行销售承包之后,马某按销售额提成,实际提成额超过协议约定的工资数额,因马某档案材料因故一直未转到邦特公司,双方约定的养保、医保一直未能交纳,另邦特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均未交纳。2004年1月起,马某就不到邦特公司上班了。2004年4月邦特公司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马某(被诉人)赔偿邦特公司(申诉人)5万元。马某不服,于2004年7月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镇江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与邦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3月解除;马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邦特公司人民币18000元;签收本调解书后,双方同意纠纷已解决,互不追究责任。
同日镇江中级法院审结的还有袁某与邦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袁某原系镇江市无线电专用设备厂职工,2002年7月28日,袁某与镇江邦特电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与以上马某的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协议。协议签订后,袁某即到邦特公司上班,双方按协议实际履行。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邦特公司均按每月1300元工资按时发放袁某。2004年2月9日起袁某也不到邦特公司上班了,工资也未领取。2004年4月邦特公司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袁某赔偿邦特公司5万元。袁某不服,于2004年7月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镇江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袁某与邦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3月解除;袁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邦特公司人民币18000元;签收本调解书后,双方同意纠纷已解决,互不追究责任。
法官提醒:以上两个案件都是典型的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引起的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劳资争议案例,主要涉及违约金、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三个问题。应当指出的是从案件来看我们也看出企业也有违约情况发生。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共有三种:1.劳动者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确立了劳动者虽有辞职的权利,但也有“提前通知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却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约定了5万元的违约金。此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职员跳槽时还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第二、自己与公司间是否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及其法律效力;第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是否有竞业禁止的条款及其法律效力。跳槽时谨慎加小心,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方可避免争议或损失的发生。
这两起案件中,两职工因违反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跳槽”,赔偿企业18000元“买”得自由身,而付出了沉痛代价。这个教训是值得打算跳槽的职工注意的。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镇江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与邦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3月解除;马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邦特公司人民币18000元;签收本调解书后,双方同意纠纷已解决,互不追究责任。
同日镇江中级法院审结的还有袁某与邦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袁某原系镇江市无线电专用设备厂职工,2002年7月28日,袁某与镇江邦特电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与以上马某的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协议。协议签订后,袁某即到邦特公司上班,双方按协议实际履行。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邦特公司均按每月1300元工资按时发放袁某。2004年2月9日起袁某也不到邦特公司上班了,工资也未领取。2004年4月邦特公司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袁某赔偿邦特公司5万元。袁某不服,于2004年7月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镇江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袁某与邦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3月解除;袁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邦特公司人民币18000元;签收本调解书后,双方同意纠纷已解决,互不追究责任。
法官提醒:以上两个案件都是典型的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引起的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劳资争议案例,主要涉及违约金、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三个问题。应当指出的是从案件来看我们也看出企业也有违约情况发生。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共有三种:1.劳动者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确立了劳动者虽有辞职的权利,但也有“提前通知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却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约定了5万元的违约金。此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职员跳槽时还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第二、自己与公司间是否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及其法律效力;第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是否有竞业禁止的条款及其法律效力。跳槽时谨慎加小心,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方可避免争议或损失的发生。
这两起案件中,两职工因违反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跳槽”,赔偿企业18000元“买”得自由身,而付出了沉痛代价。这个教训是值得打算跳槽的职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