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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不是规避责任的护身盾牌

对于临时或季节性用工、岗位包干人员,有的单位以劳务协议为护身盾牌来替代劳动合同,认为这种方式可对所用人员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可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节约人工成本。其实,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劳务协议反映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如表:
    
     衡量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要结合两个显著标志综合衡量:
    
     一是,年龄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对于在范围之内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二是,协议组成要素。协议之中具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社会保险等要素,就具备劳动关系条件,无论你怎样解释为劳务协议,都是乏力的。
    
     所以,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好还是要从根本上弄清两者的区别。不要一味地以劳务协议作为规避责任与义务的护身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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