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劳务工可以随叫随到吗?

劳务工可以随叫随到吗?

问题:
    
     我们公司的一个司机工作时间不确定,除了白天上班,晚上如果要接送人的话,必须随叫随到,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在合同中约定?劳务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可以协议约定吗?是否会跟劳动法有冲突?劳务协议中工作时间这一条款是协议中的必备条款吗?是否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工作时间?
    
     cici_cici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劳务合同的说法如今非常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动关系的成立,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指出几项劳动关系成立的判断依据: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并非由合同上的字样来决定,而是依据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实质。通常来说,用人单位招用为其业务工作的员工都是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发生的劳务合同主要来自于外来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协议。由于我国人才流动户籍壁垒的存在,部分省市不承认缺乏合理用工手续的外来人员与当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认为他们是劳务关系。但是由于这样的做法可能造成外来员工的权益无法使用劳动法予以保障的情况,所以其他省市是排除这种劳务合同的。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使用未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从而基本排除了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务合同在上海的用途。因此,如果该司机是属于上面所说的劳动关系,只是合同名字叫“劳务合同”的,那份合同实质仍然是劳动合同。
    
     针对司机的不特定时间用工,我国有一种不定时工时制比较适合。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员工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如民航空勤人员、石油野外地质勘探人员,航班不可能说下班就下班,勘探也无法说回家就回家,根本无法执行每天工作8小时,这样就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我国对企业不定时工时制实行审批制,如果企业觉得这种工时制对某一职位合适,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审批后,就可以对这个职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提问者可以尝试一下这种途径来解决司机的工作时间问题。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