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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领导承诺算不算数?

吴先生在一家单位已经工作10年了。今年,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决定与他续签合同,但在这次的劳动合同期限到底应该签多长时间的问题上,吴先生和单位有了分歧。
    
     吴先生认为他已经在单位工作10年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单位应该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却不同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吴先生说,是因为他在这10年间,曾经有半年时间调离了单位。后来,单位领导让他调回来,并口头承诺,调离的半年时间仍计算为本单位工龄。这样,他又回到了原单位。可现在,当时的领导已经退休了,现任领导不认可他的说法,认为他在本单位的工龄不满10年,不同意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吴先生说,如果当初不是领导给了他那样的承诺,他也不会再回来,难道这份承诺就不算数吗?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续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还要是“连续”工作满10年。
    
     就吴先生的情况而言,他在单位工作期间,曾经调离过该单位,这首先就不符合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条件,其次,也不符合“连续”工作这样一个条件。吴先生此后虽然又回到了单位,但实际上他是重新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在其调离时,就已经终结了。那么,重新回到单位后的工龄,自然也应该重新开始计算。
      
     至于原领导对吴先生的承诺,其一,仅是一个口头的承诺,不能成为有力的证明;其二,这位领导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是无效的。所以,吴先生所在单位,因其不符合相关条件,而不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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