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均申请执行 法院执结劳动争议案
4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原被告双方均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原被告双方最终依法签订了一份维护了职工权益的劳动合同。
原告李琪(化名)1995年调入被告某物资供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公司安排原告李琪下岗,双方签订了3年的下岗协议。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双方因李琪待岗生活费、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引起争议。此案先后经大兴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大兴区法院、北京一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原告李琪签订至少一年期的劳动合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04年10月12日,一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初,原告和被告分别向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自二审判决之日期起10日,即自2004年10月23日至2005年10月23日。被告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是自一审判决之日起10日,即2004年6月23日至2005年6月23日。
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了解到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与原告李琪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密切相关,依照原告李琪所要求的日期签订合同,原告就能够在被告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享有退休金。而依照被告所要求的日期签订合同,原告就差几个月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没有退休金。
大兴区法院多次分别做双方的工作,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并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反复耐心地解释法律。日前,在法院执行人员的监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依照原告李琪所要求的时间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依法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原告李琪(化名)1995年调入被告某物资供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公司安排原告李琪下岗,双方签订了3年的下岗协议。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双方因李琪待岗生活费、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引起争议。此案先后经大兴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大兴区法院、北京一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原告李琪签订至少一年期的劳动合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04年10月12日,一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初,原告和被告分别向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自二审判决之日期起10日,即自2004年10月23日至2005年10月23日。被告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是自一审判决之日起10日,即2004年6月23日至2005年6月23日。
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了解到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与原告李琪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密切相关,依照原告李琪所要求的日期签订合同,原告就能够在被告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享有退休金。而依照被告所要求的日期签订合同,原告就差几个月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没有退休金。
大兴区法院多次分别做双方的工作,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并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反复耐心地解释法律。日前,在法院执行人员的监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依照原告李琪所要求的时间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依法维护了职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