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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补偿金吗

[案例]王某原是一家汽车修理厂的合同制工人,双方在今年3月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过了一个半月,王某就答应一家出租车公司聘其为部门经理。于是,王某即以“单位离家太远,家庭负担过重,不能适应修理厂工作”为由,向修理厂提出调动申请。修理厂考虑到王某技术能力强,多次劝其留下,但王某执意要走。在这种情况下,修理厂经研究于6月批准了王某的调动请求,并让其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天,王某到那家出租车公司联系工作时,对方称“拖延时间太长,已经被别人代替”,不同意接收王某。王某回到修理厂,厂方也表示不再安排其继续工作,于是王某以修理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修理厂补偿经济损失。
    
     [劳动法苑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这是一起因职工调动不成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补偿问题。
    
     首先,王某与修理厂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其次,《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本案中,王某在与修理厂订立合同之后不久即提出了调动,也就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修理厂在做了一些工作后也同意了王某的调动请求。也就是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与修理厂之间是由王某提出,修理厂同意,双方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王某提出调动申请报告后,就等待修理厂的批准和办理手续,这都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述分析来看,王某所提出的修理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王某在出租车公司“碰壁”后,重新要求修理厂恢复其工作,显然是不对的。王某未能如愿调动,主要责任在王某本人,修理厂对此不应负责任。
    
     最后,本案中还涉及职工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要承担经济补偿的问题。《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42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第2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也就是说,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只有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须对劳动合同负经济补偿责任,若是由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所提出的由修理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不能支持。至于其所受损失,只能由其本人承担。这也就是说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再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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