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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权要求获得劳动保护

李先生从外地来沪,在某私营企业劳动中,不慎压伤了脚,老板不仅不让报销医药费,而且还扣减了医疗期间的工资。李先生在电话中诉说,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老板与我有一个口头约定,如果出了伤亡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现在有苦说不出,经济又发生困难,不知该怎么办?南南告诉李先生,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心须负责,所谓的“口头约定”无效,李先生应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已的权益,要求依法获得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以保护。员工进行劳动时,有权维护自身的安全和身心健康,用人单位有实行安全生产、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我们国家在对劳动者的保护方面,已经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比如:我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有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又如:国家建立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或者取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或者口头约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的情况,单位概不负责,这种条款或者约定都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逃避责任。
    
    
     这里,南南特别提醒:员工有了一份工作确实要珍惜,但决不能以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作为代价。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或提出不合法的规定,员工应该拒绝。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隐瞒事故,吃亏的只能是员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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