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可以两用吗?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前不久,我单位收到了一家公司的律师函,该函中说我企业的一名新进员工原系其单位职工,且该员工未向其公司提出任何辞职要求,便擅自离岗,造成其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该公司向我企业提出经济赔偿并要求我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到该律师函后,我们作了调查,发现该员工确实如律师函所言从该公司擅自离职后应聘进我公司的,且其离职使得该公司一项目处于瘫痪的地步,给该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我们在知道这些情况后,马上将他辞退。可该公司仍要求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我想咨询一下,该员工在应聘时,我们还特意问过他,是否跟以前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他说已经解除了一切劳动关系,我们才录用了他。在整个事件中,我企业没有什么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答复:只要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且因此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需要考虑该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不管该用人单位在录用时,是否明知这个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事实,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96年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此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根据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验明该职工是否与任何企业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中,虽然你企业后来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掩盖你企业已经侵害了另外公司的合法权益,且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这一事实,你企业应向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复:只要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且因此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需要考虑该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不管该用人单位在录用时,是否明知这个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事实,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96年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此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根据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验明该职工是否与任何企业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中,虽然你企业后来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掩盖你企业已经侵害了另外公司的合法权益,且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这一事实,你企业应向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