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万金
张女士1996年从上海某医科大学硕士毕业,分配到一家医院工作,由于表现出色她很快从一名住院医师被提拔为主治医师。当2000年7月份合同到期的时候,医院没有任何犹豫地和张女士续签了一份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7月的聘用合同。张女士也很感激医院对她的培养,在工作研究中加倍努力。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002年4月份,张女士获得了一份奖学金,去香港某大学病理学系进修,时间为2002年9月份到2003年3月份。这样的机会非常难得。医院表示同意,但提出进修期间的学费以及生活费都要自理,医院只支付张女士基本工资及缴纳“四金”。并且,张女士必须和医院签订《赴香港进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张女士在进修结束后为医院服务10年,如果张女士违反约定,医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直至除名处理,并赔偿医院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张女士求学心切,也没有多考虑协议书上的细节,而且她也愿意学以致用,就和医院签订了《协议书》。然而,就是这份看似普普通通的《协议书》,却给张女士日后埋下了隐患。
张女士进修一结束,就回到了医院工作。此后不久,由于张女士在进修期间表现突出,她收到了香港某大学继续深造的录取通知书。获得这一意外机会,张女士惊喜不已。她赶紧和医院磋商,希望医院能够同意她继续进修,学成之后继续为医院工作。可是,医院提出要去香港读书除非先辞职,并赔偿5万元罚金。为了能够继续学习,张女士被迫向医院提出了辞职报告,医院没有立即给予张女士回应。2003年的7月份,医院通知张女士支付违约金。
深感不公的张女士无奈找到了中心,希望我们能维护她的利益。张女士认为深造的机会是自己争取的,学费和生活费也是自己负担的,单位只支付基本工资和四金却提出要她服务10年或赔偿5万元,太不公平了。退一步说,如果不是单位坚决反对她再进修,她也愿意履行这份“不平等协议”,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单位也有责任。
我们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员接手此案后,也很为张女士着急。因为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招工费、培训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我们认为,按案情,张女士的情况不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所以被告无权对张女士设置服务期。但是,由于张女士已经与医院签订了《协议书》。就这份协议来说,确实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法定无效的要件。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必须履行这份协议,扣除已工作时间,共需赔偿医院4.7万元。
拿着这份判决书,张女士的心情是沉重的,我们的心情也同样沉重。张女士因为急于出去进修,大笔一挥就在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现在算来那个名字可谓“一字万金”了。然而,法律是不会这样计算的,张女士既然自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看着失望的张女士我们想说,如果能在签订合同前多考虑一点,如果平时能多掌握一些劳动法律知识,如果在自己拿不准的时候先来咨询一下专业人员,这样的结局也许不会发生。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002年4月份,张女士获得了一份奖学金,去香港某大学病理学系进修,时间为2002年9月份到2003年3月份。这样的机会非常难得。医院表示同意,但提出进修期间的学费以及生活费都要自理,医院只支付张女士基本工资及缴纳“四金”。并且,张女士必须和医院签订《赴香港进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张女士在进修结束后为医院服务10年,如果张女士违反约定,医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直至除名处理,并赔偿医院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张女士求学心切,也没有多考虑协议书上的细节,而且她也愿意学以致用,就和医院签订了《协议书》。然而,就是这份看似普普通通的《协议书》,却给张女士日后埋下了隐患。
张女士进修一结束,就回到了医院工作。此后不久,由于张女士在进修期间表现突出,她收到了香港某大学继续深造的录取通知书。获得这一意外机会,张女士惊喜不已。她赶紧和医院磋商,希望医院能够同意她继续进修,学成之后继续为医院工作。可是,医院提出要去香港读书除非先辞职,并赔偿5万元罚金。为了能够继续学习,张女士被迫向医院提出了辞职报告,医院没有立即给予张女士回应。2003年的7月份,医院通知张女士支付违约金。
深感不公的张女士无奈找到了中心,希望我们能维护她的利益。张女士认为深造的机会是自己争取的,学费和生活费也是自己负担的,单位只支付基本工资和四金却提出要她服务10年或赔偿5万元,太不公平了。退一步说,如果不是单位坚决反对她再进修,她也愿意履行这份“不平等协议”,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单位也有责任。
我们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员接手此案后,也很为张女士着急。因为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招工费、培训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我们认为,按案情,张女士的情况不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所以被告无权对张女士设置服务期。但是,由于张女士已经与医院签订了《协议书》。就这份协议来说,确实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法定无效的要件。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必须履行这份协议,扣除已工作时间,共需赔偿医院4.7万元。
拿着这份判决书,张女士的心情是沉重的,我们的心情也同样沉重。张女士因为急于出去进修,大笔一挥就在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现在算来那个名字可谓“一字万金”了。然而,法律是不会这样计算的,张女士既然自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看着失望的张女士我们想说,如果能在签订合同前多考虑一点,如果平时能多掌握一些劳动法律知识,如果在自己拿不准的时候先来咨询一下专业人员,这样的结局也许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