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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打了四年的维权官司

2004年12月的一天早晨,一位拄着拐杖的中年妇女走进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取出一面绣着“为民请命”四个大字的锦旗,激动地说:“我要找屈京德律师和刘研律师,我要感谢政府、感谢他们”这位中年妇女名叫费慧新。
    
     2003年12月,手拄拐杖、衣衫褴褛的费慧新第一次走进了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疲惫蜡黄的脸庞几乎让工作人员不敢将面前的她与身份证上那个神采奕奕的年轻妇女联系起来。她拿出一大堆材料向值班律师和工作人员说起自己遇到的困难。
    
     1993年,费慧新调入北京国营农场管理局设计所工作。当时北京市志力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志力公司)与北京国营农场管理局设计所同属于北京市国营农场管理局(农场局)的分支机构,两单位合署办公。1996年12月19日,志力公司与费慧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直在履行此合同。后农场局又成立了北京市本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土公司)。本土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来自于志力公司,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费慧新与志力公司的劳动合同还在继续履行。2000年3月30日,费慧新却接到了本土公司《关于费慧新同志的工作安排决定》。决定中提到,鉴于我所实际情况,费慧新同志的岗位工作已无法履行,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对费慧新同志进行一次效果图制作的考核,由全所技术人员进行公开民主考核,如不合格则安排后勤服务岗位。4月6日,当时接近退休年龄的费慧新给单位写了《谈一点我的看法》,对考核结果的真实公正提出了质疑。2000年4月25日,本土公司作出了将费慧新按企业富余人员对待的决定。费慧新拒绝在决定上签字。5月8日,本土公司作出了解除费慧新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6月11日,本土公司与费慧新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6月22日,本土公司把费慧新的档案送到朝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费慧新认为既然单位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那么单位就不应该无故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她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这场官司竟然一打就是四年。
    
     2000年9月14日,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本土公司支付费慧新经济补偿金并驳回了费慧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费慧新不服仲裁裁决,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本土公司补发工资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11月24日做出了判决,驳回了费慧新的诉讼请求。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费慧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聘请了一位律师。但是,2001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让费慧新最终陷入了绝望,判决维持了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从而支持了本土公司解除费慧新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至此,费慧新打输了官司,成为了失业人员,开始在街道领取低保。
    
     2003年,经费慧新多次上访,她终于接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通知,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打了三年多的官司,此时的费慧新已经是身心疲惫,原本的单位职工成了低保户,案子有了转机,可她却也失去了继续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危难之际,她听说政府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抱着最后一搏的心态,费慧新拿着发回重审通知书,来到了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在审查了费慧新的案件材料和低保证明后,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费慧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04年1月15日,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费慧新民事代理法律援助。由于案情复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屈京德和工作人员刘研为费慧新的代理人。代理人在仔细分析案情、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原判决存在以下问题:费慧新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与志力公司所签,而并非与本土公司签订。在原合同未解除前,费慧新和志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与本土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同时,本土公司在原审期间向法院提供的一份证明引起了代理人的关注。该证明承认了志力公司与本土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那么,费慧新在本土公司工作实际就是在志力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一直在存续。而本土公司无权解除费慧新的劳动合同。
    
     2004年3月到7月间,西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公开审理费慧新诉本土公司劳动纠纷案,费慧新及代理人屈京德、刘研和本土公司出庭参加了诉讼,同时,经代理人及费慧新申请法院追加了志力公司为共同被告。2004年11月1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费慧新与被告本土公司及志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撤销了本土公司解除原告费慧新劳动合同的决定。二、被告本土公司及志力公司支付费慧新2000年至2003年9月30日的工资(按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被告本土公司及志力公司为费慧新补缴自2000年6月至2003年9月30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四、被告本土公司及志力公司为费慧新办理退休手续。五、被告本土公司及志力公司向原告支付2003年10月1日起至其退休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的基本养老金。
    
     至此,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费慧新历时4年,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四个程序,最终在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在拿到判决书的那天,费慧新热泪盈眶地说:“感谢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让我有了帮我说理的人,让我晚年有了依靠,不用再吃低保了”。
    
     但是,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并未就此了结,被告本土公司及志力公司不服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已决定继续给予费慧新法律援助。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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