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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人才要注意了:重新上岗该签的是返聘协议不是..

“我妈妈已经67岁了,现在还在厂里做钳工。如果现在提出不做,是不是按照劳动法规定,厂里要给一笔补偿金?”读者朱先生最近因为妈妈的工作问题很烦恼。
    
     朱妈妈有一份很正式的劳动合同
    
     朱先生的妈妈已经67岁了。从1985年开始,她就一直在杭州一家电器厂做钳工,一做就是20年。尽管现在已远远超出退休年龄,不过还在厂里继续工作。朱妈妈还和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3月25日至2008年3月25日。
    
     在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了朱妈妈的工资待遇,奖金、津贴、劳保用品、公休假以及工伤待遇等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中还约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其中约定在“经国家有关部门缺人,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核发权益、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等情况下,朱妈妈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还要为朱妈妈缴纳社会保险。
    
     这份合同中很多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支仲初处长说,朱妈妈67岁的高龄已经不在劳动法规范的范围内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朱妈妈已经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资格,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浙江省劳动保障学会的王根生说,一般退休以后又工作的,应该与单位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很多条款和劳动合同都不一样。主要体现在特殊劳动关系中,员工的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和劳动保护三方面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其他方面,如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一旦出现争议按约定履行。
    
     这也就是说,朱妈妈与这家电器厂所签的合同中,只有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和劳动保护三方面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朱妈妈现在“退休”拿不到补偿
    
     那么,朱妈妈现在要“退休”,能拿到补偿吗?《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另外,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的这种规定,其含意在于经济补偿金是对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因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无须依赖经济补偿金维持生活和寻找就业机会,故该经济补偿金对于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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