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砖引玉修订劳动合同法草案
一、立法背景
1、权贵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是“血泪工厂”(无德违法用人单位)产生的根源:低工资、拖欠工资、拒交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条件差、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就业歧视、随意解除(拒绝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动力绝对过剩、劳动力素质有待提高 (相对过剩源于农民收入略有增收后对“血泪工厂”的逃离、农村剩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存量大)。
3、短期内我国的产业结构只能是以低成本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世界加工组装工厂,经济全球化、贸易磨擦下的企业竞争力、发展前景并不盲目乐观。
二、立法目标
1、打击血泪工厂、保障基本人权,强制执行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条件。
2、避免无限度加重企业经营、管理负担,控制企业劳动力成本,以促进广泛就业。维持有限高度的工资福利水平、较高的广泛就业率是十至二十年期间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综合平衡的必然而无奈的选择。
3、强烈建议建立“未履行劳动合同期的经济补偿赎买机制”顺应劳企双方的发展变化。通过双向选择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充分考虑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购并重组经营发展变化,保障劳资双方利益。合同期限设定最短为两年期,或短期给予数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替代规定,以降低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损害。鼓励签定三至六年的中期合同,期满再续,更利于双向选择以应对各自的发展变化。特殊规定的无固定期合同一方面用于打击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以使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赔偿;另一方面用以保障现已45(女)、55(男)岁以上临近退休的弱势劳动群体。
4、避免企业过多分担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保障劳动者生存、发展应承担的政治、社会、经济责任(低保失业救济,职业教育,住房及补贴,垄断国有企业的工资、福利腐败、社会不公、政经垄断腐败、贫富悬殊、必须另行立法解决)。
5、支持、奖励劳动者与“血泪工厂”做斗争——通过举报、仲裁、诉讼等斗争不仅有法可依维护劳动权利,还应能挽回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获得经济赔偿,取得经济收益(类似于广受争议的“王海打假现象”);从而净化社会环境、打击不法企业的行为,维护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促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草案的不足及修改重点:
1、用人单位签定无效合同、违法履行合同时,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更应获得数月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以打击违法行为,挽回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2、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全国不成体系,给农民工、外地工交纳确有实际困难,且劳动者也未必享受得到。针对现实情况,对于确实无法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应随工资同期发放;避免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造成必然违法的局面,引发争议诉讼。
3、应建立最短劳动合同期(例两年)、期满可续签,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期的经济补偿赎买机制”,利于设定双方均衡受益的中期合同,优化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特别是:用人单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对未履行期间应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日至恢复履行日期间的损失应按原工资或当地同期人均工资从高原则经济补偿。
5、既然草案第二十条— 具有撤销请求权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本法更应修改《劳动法》的缺陷,取消先裁后审60天时效条款,改为约定是否裁决,时效增定为离职后一年内。
6、劳务派遣方、接受方承担相互连带责任,劳动者有权对任意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对派遣满一年接受方拒签合同并另签他人的争议,应有举证倒置要求、赔偿、惩罚规定。
1、权贵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是“血泪工厂”(无德违法用人单位)产生的根源:低工资、拖欠工资、拒交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条件差、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就业歧视、随意解除(拒绝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动力绝对过剩、劳动力素质有待提高 (相对过剩源于农民收入略有增收后对“血泪工厂”的逃离、农村剩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存量大)。
3、短期内我国的产业结构只能是以低成本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世界加工组装工厂,经济全球化、贸易磨擦下的企业竞争力、发展前景并不盲目乐观。
二、立法目标
1、打击血泪工厂、保障基本人权,强制执行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条件。
2、避免无限度加重企业经营、管理负担,控制企业劳动力成本,以促进广泛就业。维持有限高度的工资福利水平、较高的广泛就业率是十至二十年期间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综合平衡的必然而无奈的选择。
3、强烈建议建立“未履行劳动合同期的经济补偿赎买机制”顺应劳企双方的发展变化。通过双向选择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充分考虑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购并重组经营发展变化,保障劳资双方利益。合同期限设定最短为两年期,或短期给予数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替代规定,以降低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损害。鼓励签定三至六年的中期合同,期满再续,更利于双向选择以应对各自的发展变化。特殊规定的无固定期合同一方面用于打击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以使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赔偿;另一方面用以保障现已45(女)、55(男)岁以上临近退休的弱势劳动群体。
4、避免企业过多分担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保障劳动者生存、发展应承担的政治、社会、经济责任(低保失业救济,职业教育,住房及补贴,垄断国有企业的工资、福利腐败、社会不公、政经垄断腐败、贫富悬殊、必须另行立法解决)。
5、支持、奖励劳动者与“血泪工厂”做斗争——通过举报、仲裁、诉讼等斗争不仅有法可依维护劳动权利,还应能挽回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获得经济赔偿,取得经济收益(类似于广受争议的“王海打假现象”);从而净化社会环境、打击不法企业的行为,维护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促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草案的不足及修改重点:
1、用人单位签定无效合同、违法履行合同时,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更应获得数月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以打击违法行为,挽回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2、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全国不成体系,给农民工、外地工交纳确有实际困难,且劳动者也未必享受得到。针对现实情况,对于确实无法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应随工资同期发放;避免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造成必然违法的局面,引发争议诉讼。
3、应建立最短劳动合同期(例两年)、期满可续签,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期的经济补偿赎买机制”,利于设定双方均衡受益的中期合同,优化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特别是:用人单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对未履行期间应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日至恢复履行日期间的损失应按原工资或当地同期人均工资从高原则经济补偿。
5、既然草案第二十条— 具有撤销请求权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本法更应修改《劳动法》的缺陷,取消先裁后审60天时效条款,改为约定是否裁决,时效增定为离职后一年内。
6、劳务派遣方、接受方承担相互连带责任,劳动者有权对任意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对派遣满一年接受方拒签合同并另签他人的争议,应有举证倒置要求、赔偿、惩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