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签合同?调岗再降薪!
因要求所供职的甲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承诺,苏先生被无故调岗和降薪。愤怒的他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自己应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白下区法院审理后对苏先生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前几天,甲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案情:要求签合同被调岗降薪
2004年4月,苏先生看到广告后前往甲公司应聘项目经理一职。双方于5月19日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公司就任命苏先生为河南新乡、焦作市场部经理,试用期内每月领取900元生活费。2004年8月18日试用期满。8月28日,甲公司任命他为董事长助理,月薪1万元,但只发了聘书,没有签劳动合同。8月31日,甲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补发了6、7、8三个月的工资。苏先生认为,甲公司曾口头承诺聘用其为项目经理,月薪1万元,年底一次兑现8万,总计年薪20万元,并承诺试用期满后,按月薪1万元补发试用期工资,甲公司应履行承诺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此,甲公司予以否认,双方产生争执。9月6日,甲公司免去苏先生董事长助理职务,任命他为南京市场部经理。10月8日,甲公司以苏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苏先生的劳动关系。
10月12日,苏先生向劳动部门提请仲裁,被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随后,苏先生将甲公司告上白下区法院,要求甲公司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补发2004年5月18日至10月8日的工资48666元,补发这段时间内38个双休日的加班费12654元,加发自己无故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即1个月的工资1万元。
判决:甲公司多项反驳无证据支持
反驳一:苏先生因不适合董事长助理工作于9月6日被调整为南京市场部经理后,属于地区级经理,工资待遇应按1800元每月发放。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是经过3个月的试用以后被任命为董事长助理的,甲公司对苏先生的任命,应是经过充分考虑的,而甲公司对苏先生的调岗降薪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合理的理由,故不予支持。甲公司应按月薪1万元标准支付苏先生2004年9月6日至10月8日工资12580元。
反驳二:苏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并多次违纪,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苏先生,并于2004年10月8日以该理由决定解除与苏先生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补发工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试用期满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称已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苏先生,实际上并未做出这一行为,而是于10月8日当天终止劳动关系,故应支付苏先生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
反驳三:苏先生提供的考勤表是伪造的,其要求补发的2004年5月18日至2004年10月8日期间38个双休日的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提供的考勤表与甲公司提供的工资单相互印证,甲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则与该工资表相互矛盾,故对苏先生提供的考勤表予以采信,甲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共5780元。
此外,法院还判决甲公司按照月薪10000元的标准,支付苏先生2004年8月28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903元。相关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对于苏先生提出的按月薪1万元补发试用期工资的主张,因该主张只有苏先生本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有关律师认为,甲公司在没有充分理由情况下,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内容进行调整,超出了当事人可以接受的限度,属于滥用用工权的情形,理应作出赔偿。
案情:要求签合同被调岗降薪
2004年4月,苏先生看到广告后前往甲公司应聘项目经理一职。双方于5月19日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公司就任命苏先生为河南新乡、焦作市场部经理,试用期内每月领取900元生活费。2004年8月18日试用期满。8月28日,甲公司任命他为董事长助理,月薪1万元,但只发了聘书,没有签劳动合同。8月31日,甲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补发了6、7、8三个月的工资。苏先生认为,甲公司曾口头承诺聘用其为项目经理,月薪1万元,年底一次兑现8万,总计年薪20万元,并承诺试用期满后,按月薪1万元补发试用期工资,甲公司应履行承诺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此,甲公司予以否认,双方产生争执。9月6日,甲公司免去苏先生董事长助理职务,任命他为南京市场部经理。10月8日,甲公司以苏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苏先生的劳动关系。
10月12日,苏先生向劳动部门提请仲裁,被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随后,苏先生将甲公司告上白下区法院,要求甲公司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补发2004年5月18日至10月8日的工资48666元,补发这段时间内38个双休日的加班费12654元,加发自己无故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即1个月的工资1万元。
判决:甲公司多项反驳无证据支持
反驳一:苏先生因不适合董事长助理工作于9月6日被调整为南京市场部经理后,属于地区级经理,工资待遇应按1800元每月发放。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是经过3个月的试用以后被任命为董事长助理的,甲公司对苏先生的任命,应是经过充分考虑的,而甲公司对苏先生的调岗降薪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合理的理由,故不予支持。甲公司应按月薪1万元标准支付苏先生2004年9月6日至10月8日工资12580元。
反驳二:苏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并多次违纪,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苏先生,并于2004年10月8日以该理由决定解除与苏先生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补发工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试用期满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称已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苏先生,实际上并未做出这一行为,而是于10月8日当天终止劳动关系,故应支付苏先生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
反驳三:苏先生提供的考勤表是伪造的,其要求补发的2004年5月18日至2004年10月8日期间38个双休日的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提供的考勤表与甲公司提供的工资单相互印证,甲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则与该工资表相互矛盾,故对苏先生提供的考勤表予以采信,甲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共5780元。
此外,法院还判决甲公司按照月薪10000元的标准,支付苏先生2004年8月28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903元。相关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对于苏先生提出的按月薪1万元补发试用期工资的主张,因该主张只有苏先生本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有关律师认为,甲公司在没有充分理由情况下,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内容进行调整,超出了当事人可以接受的限度,属于滥用用工权的情形,理应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