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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外资办事处有劳动关系吗?

外资进入中国的步伐越来越快,外国公司的办事处也越来越多。在这些办事处里的员工常常为自己能在一家外资公司里工作感到高兴,可是在高兴的背后往往存在着隐患!
    
     大部分在外资办事处的人都以为自己是办事处的员工,与办事处建立的劳动关系。可是事实却是令人惊讶的,每一位在办事处的中国员工都不可能与办事处有劳动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外资办事处在中国根本就没有用人权。换句话说,外资办事处没有权利在中国招收当地员工!
    
     可是那些在外资办事处工作的人到底与谁有劳动关系呢?这要根据两种实际情况判断:
    
     一、只和外资办事处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签订过合同。
    
     由于外资办事处没有用人权,所以即使员工与办事处签订了所谓的“劳动合同”,其实质也不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合同”,而只能认为是“劳务合同”。虽然只差一个字,但是在法律上的大相径庭。劳务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劳动关系所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等劳务关系都不能享有。这样对于员工是非常吃亏的!当然在实际中这样的外资办事处是属于少数,现在绝大多数的外资办事处是通过对外服务公司解决这个问题的,在第二部分中将讲述这种情况。
    
     二、和对外服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无论与外资办事处是否签订过合同)。
    
     一般来说,外资办事处对员工有用工意向后,会要求员工与对外服务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请注意这份劳动合同,无论单位如何轻描淡写地说这个与外服的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这份合同很可能决定了员工的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外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就与外服建立了劳动关系,然后外服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将该员工派到外资办事处工作。虽然看上去很麻烦,可是在法律上的关系就是这样的。外服将负担所有员工的工资发放、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的缴纳。一旦发生外资办事处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是外服与员工解决。
    
     由于外服专业承办这类事务,因此通常对于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谓了如指掌,他们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往往是他们经过千锤百炼定下的格式合同,一字一句都经过斟酌和实践的考验。所以员工在与外服签订合同时最好谨慎!如果可能,尽量把合同带出交由专业劳动法律师予以审核。与外服发生劳动纠纷时也要慎重处理,借助劳动法专业律师的力量与外服作抗衡可以取得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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