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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劳动合同是强迫签订的吗?

常常有咨询者这样的问题:劳动者当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些规定都是被迫签订的,如果不这样单位就不愿意和自己签合同了,单位威胁了自己。咨询者问这样是不是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其实这是很多劳动者对法律一知半解,错误地理解了“威胁”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合同无效是这样规定的: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往往看到这里说采用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就联想到当时签订合同时单位明明威胁自己如果不同意这样那样的条件,就不与自己签合同,于是认定单位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是胁迫之下的无效合同,但是事实却往往不是这样。
    
     威胁,即胁迫、逼迫的意思,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要看一个行为是不是威胁,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点:
    
     一、威胁人故意实施威胁行为。这是威胁人明知会使对方产生恐惧,但为了促使劳动合同的签订而积极追求这种后果。
    
     二、威胁行为对受威胁人可能造成现实的或者将来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采用殴打的强力威胁对方、或者以揭发对方的隐私威胁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所谓人身危害,是指对人的肉体造成的伤害;所谓精神危害,是指造成他人人格上的侮辱。
    
     三、受威胁人签订劳动合同与威胁行为有因果关系,是威胁行为致使劳动合同的签订。
    
     显然,如果单位只是提出一些合法要求,而劳动者只是迫于要这份工作而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算是威胁,这只是双方在就劳动合同条款设置的谈判过程中的一个让步。在促成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为了最终签订合同,对自己的一些要求降低或者取消是很正常的事,不必一看见自己的要求对方不同意或者不完全同意就认为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愿。
    
     法律上考虑到大众对于法律上的“威胁”等造成无效的条件的理解偏差,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果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必须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决这份合同的效力。当然提出仲裁或诉讼一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受到威胁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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