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约却职工赔付违约金法盲职工败在自己手中
拿着劳动仲裁部门下达的裁决书,陈诚心绪难平,他心中纵有千般委屈,却只能接受现实:赔付给企业17740元违约金。明明是企业违约在先,自己却只有选择辞职,因为不懂法,陈诚令自己由主动变成了被动,把原可以百分百胜诉的机率拱手“送”给了企业。
2003年1月6日,陈诚应聘到烟台开发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陈诚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每年5000元乘以违约年限,给予对方违约赔偿。”当时,现场的气氛是愉快而友好的,陈诚和企业都因为对对方满意的选择而感到高兴。
陈诚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双方互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相安无事。只有一件事,令陈诚有些耿耿于怀,那就是陈诚的人事档案由于原单位卡着不放,因此一直无法调入公司,而公司也藉此为由没有给陈诚缴纳社会保险金。不懂法规的陈诚并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是违犯劳动法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在用工前一日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开始工作第一日起就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而且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陈诚日后要离开公司完全可以以此为由,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要求应得的补偿金。然而,陈诚却没有这样做,他甚至没有这样的意识,反而认为“自己的档案调不来,不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因此不给自己缴纳保险金也是合理的,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日子,总让人觉得不稳定,今年4月8日,陈诚无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他在辞职书中提出的辞职理由是“因为个人原因”,未注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对于陈诚的辞职,公司不同意,陈诚便自动离职。
一纸几乎承担了所有责任的“辞职书”,一个看似“潇洒”的转身离去,陈诚“法盲”式的举动,让自己注定陷入了“败局”之中。
5月21日,公司对陈诚做出了书面除名决定,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付1.7万余元的违约金。陈诚又气又恼,不理睬公司的决定,公司随即向烟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庭审期间,陈诚虽然知道了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并一再陈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但因为错失了机会,并且写下了“因为个人原因而辞职”的辞职信———一份最重要、最有效的违约证据,因此,烟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诚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辞职,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陈诚违约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08年1月6日,对公司要求陈诚支付17740元违约的申诉请求,烟台开发区仲裁委予以支持,裁决陈诚于15日之内支付公司违约金17740元,仲裁费200元由陈诚承担。
陈诚败诉了,败得委屈,败得遗憾。这也让陈诚深切地体会到“法盲”的可悲,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03年1月6日,陈诚应聘到烟台开发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陈诚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每年5000元乘以违约年限,给予对方违约赔偿。”当时,现场的气氛是愉快而友好的,陈诚和企业都因为对对方满意的选择而感到高兴。
陈诚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双方互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相安无事。只有一件事,令陈诚有些耿耿于怀,那就是陈诚的人事档案由于原单位卡着不放,因此一直无法调入公司,而公司也藉此为由没有给陈诚缴纳社会保险金。不懂法规的陈诚并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是违犯劳动法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在用工前一日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开始工作第一日起就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而且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陈诚日后要离开公司完全可以以此为由,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要求应得的补偿金。然而,陈诚却没有这样做,他甚至没有这样的意识,反而认为“自己的档案调不来,不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因此不给自己缴纳保险金也是合理的,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日子,总让人觉得不稳定,今年4月8日,陈诚无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他在辞职书中提出的辞职理由是“因为个人原因”,未注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对于陈诚的辞职,公司不同意,陈诚便自动离职。
一纸几乎承担了所有责任的“辞职书”,一个看似“潇洒”的转身离去,陈诚“法盲”式的举动,让自己注定陷入了“败局”之中。
5月21日,公司对陈诚做出了书面除名决定,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付1.7万余元的违约金。陈诚又气又恼,不理睬公司的决定,公司随即向烟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庭审期间,陈诚虽然知道了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并一再陈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但因为错失了机会,并且写下了“因为个人原因而辞职”的辞职信———一份最重要、最有效的违约证据,因此,烟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诚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辞职,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陈诚违约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08年1月6日,对公司要求陈诚支付17740元违约的申诉请求,烟台开发区仲裁委予以支持,裁决陈诚于15日之内支付公司违约金17740元,仲裁费200元由陈诚承担。
陈诚败诉了,败得委屈,败得遗憾。这也让陈诚深切地体会到“法盲”的可悲,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