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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试用期内不发放工资,这种行为合法吗?

读者王某来信咨询:他于今年元月份在某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在按公司要求缴纳了500元的保证金后,王某开始上班(未订立劳动合同)。6个月以后,王某因本人原因要求辞职,公司批准了王某的辞职申请,但却扣发了王某七天工资,同时拒绝退还500元的保证金,理由是:1、七天是试用期,试用期期间不应发放工资;2、王某本人提出辞职,不退还保证金。另外,公司没有给他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
    
     1、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王某在进入该公司工作之前,双方应按《劳动法》及《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内可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内容。企业应将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进行鉴证,以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违反了工资支付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规定: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在王某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该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扣发其七天的工资,属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3、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错误的。
    
     4、违反了关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严禁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决定。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该公司在与王某建立劳动合同时收取保证金,事后又以王某提出辞职为由不退还其保证金,已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王某所在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已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纠正:(1)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2)为王某参保并补缴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3)将违法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王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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