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兼并,劳动合同要重签
某合资公司被另一外企收购,新公司要求员工将原来的劳动合同变更为与新公司为主体的劳动合同。公司方面只是讲有国家和北京的有关法律规定,但具体怎么规定的,却好像一头雾水,并不清晰。
但是许多员工有疑问,他们认为首先兼并重组是企业的行为,非劳动者行为,其劳动合同的变化是由企业一方造成的,劳动者所面对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企业名称的改变,意味着企业的主体发生变化,以前的外资是北美,现在的外资是西欧,将来管理肯定要发生变化,为此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怎么办?带着这些悬念,改签合同工作受阻是很自然的
应该说,企业兼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一种经营模式。国家体改委在80年代就制定了相关办法。企业兼并本身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递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原所有制身份不变,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职工利益不受侵犯。
因此,兼并后的企业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也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要给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只是因为企业兼并、变更名称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有特殊规定可以从其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原合同照样履行,原岗位、工资、合同年限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法人名称变化了,没有给职工造成实际损害,企业与职工在原有劳动关系基础上通力合作,双方的利益都将会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但是许多员工有疑问,他们认为首先兼并重组是企业的行为,非劳动者行为,其劳动合同的变化是由企业一方造成的,劳动者所面对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企业名称的改变,意味着企业的主体发生变化,以前的外资是北美,现在的外资是西欧,将来管理肯定要发生变化,为此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怎么办?带着这些悬念,改签合同工作受阻是很自然的
应该说,企业兼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一种经营模式。国家体改委在80年代就制定了相关办法。企业兼并本身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递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原所有制身份不变,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职工利益不受侵犯。
因此,兼并后的企业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也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要给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只是因为企业兼并、变更名称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有特殊规定可以从其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原合同照样履行,原岗位、工资、合同年限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法人名称变化了,没有给职工造成实际损害,企业与职工在原有劳动关系基础上通力合作,双方的利益都将会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