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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劳权》专刊:我们公司近日成立了一个分公司并任命了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于这位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直接由分公司签订;另一种意见认为负责人与其直接负责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妥当,应该由总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我们想咨询贵刊,对于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法定代表人,其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何特殊规定?
    
     p公司: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其他法规、规章,没有法律条款对企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特别的规范。然而从现实角度看,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企业和员工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对立性,因此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一方面直接代表企业需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个人维护个人的权利,这种模式的不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这类特殊人群的劳动关系,我们有如下建议:
    
     如果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企业法人代表的劳动合同应该和上级主管单位签订。如果是非国有非集体的公司制企业,企业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建议由公司董事会与其签订。如果是您案例中提到的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劳动合同合同应由总公司与其签订。总之,不论是什么形态的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都应该具有彼此独立的特质,能够完全维护自身权益。否则,如果允许企业负责人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的利益可能会因为个人权利滥用的牺牲品,同时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企业负责人也可能无辜背上以权谋私的嫌疑或恶名。
    
     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例如,非国有非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由于其本身就是雇主,与企业不形成雇佣关系,因而不可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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