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老合同仍然有效
步步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房屋装饰公司,从事装饰设计工作。由于工作卓有成效,工作了一年多公司即与步步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后来因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亏损,致使公司无法经营。今年上半年被另一家装潢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装潢有限公司遂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未征得步步的同意,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登记手续。
步步通过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到装潢有限公司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步步多次与装潢公司交涉,最终未果。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将装潢公司告到劳动仲裁,与装潢公司对簿“公堂”,要求讨回一个说法。他要求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并撤消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
装潢公司辩称,从未与步步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没有责任承担原来合同的义务,所以对步步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本案的争议焦点,关键是用人单位被合并后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后的法人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的原用人单位法人变更后其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承担。装潢有限公司合并了原装饰公司,合并后原装饰公司即宣告终止,装潢有限公司是原装饰公司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它有义务对原公司的人员重新作出安排,有责任承担原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然而合并后,装潢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与步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办理了退工手续,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因此,装潢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步步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消装潢有限公司解除步步的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同时公司还赔偿了由此给步步造成的经济损失。
步步通过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到装潢有限公司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步步多次与装潢公司交涉,最终未果。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将装潢公司告到劳动仲裁,与装潢公司对簿“公堂”,要求讨回一个说法。他要求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并撤消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
装潢公司辩称,从未与步步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没有责任承担原来合同的义务,所以对步步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本案的争议焦点,关键是用人单位被合并后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后的法人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的原用人单位法人变更后其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承担。装潢有限公司合并了原装饰公司,合并后原装饰公司即宣告终止,装潢有限公司是原装饰公司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它有义务对原公司的人员重新作出安排,有责任承担原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然而合并后,装潢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与步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办理了退工手续,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因此,装潢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步步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消装潢有限公司解除步步的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同时公司还赔偿了由此给步步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