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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与劳动关系的争议

案情介绍:
    
     王先生通过社会招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由于经营上的原因,经资产重组与b公司进行了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此时,王先生认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须签订新合同而予以拒绝,c公司见王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即以王先生不愿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随即作出了解除与王先生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王先生对公司的决定不予接受,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王先生认为:c公司是由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的,a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a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由c公司继续履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c公司作出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依据,要求c公司继续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c公司认为:c公司是由a、b两公司合并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已发生变更,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王先生应当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王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而a公司已不再存在,c公司可以解除王先生与a公司的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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