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等三单位力推集体合同制度
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引导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将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报酬、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问题纳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这是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中提出的。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联合转发了该《通知》。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作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工会
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积极推动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要发挥对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作用;各级企业组织要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要求集体协商,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规范,为职工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做好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指导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单位。另外,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集团要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和工会,作为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的试点单位,引导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将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特别是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报酬、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问题纳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开展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检查,就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程序,提高协商代表集体协商能力,履行备案手续,执行集体合同情况、对职工协商代表保护规定的落实等情况开展自查和检查。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作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工会
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积极推动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要发挥对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作用;各级企业组织要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要求集体协商,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规范,为职工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做好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指导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单位。另外,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集团要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和工会,作为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的试点单位,引导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将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特别是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报酬、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问题纳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开展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检查,就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程序,提高协商代表集体协商能力,履行备案手续,执行集体合同情况、对职工协商代表保护规定的落实等情况开展自查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