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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改革也要合法合理

询问:今年我公司(私人的公司)进行机制改革,销售人员工资按底薪加提成的办法处理,并每半年按业绩考核员工。
    
     1、如公司已与员工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半年考核中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原则上是要解雇的,这时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偿金?
    
     2、公司还可能决定半年发放销售人员的工资,这样做合理吗?
    
     3、公司新换了总经理,该经理想明年重新与大家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这些员工是否必须新签订合同?
      
     回答: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为考核的原因而辞退员工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公司半年支付一次工资的做法是属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3、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可以选择不与其续签,也可以续签,这就是可以重新签订的一类。至于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员工,如果要想重新签订,那么要与这些员工协商,协商的关键就是职位和工资报酬的问题,如果员工同意重新签订的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商定续签的条件。如果员工不同意重新签订,要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要么就等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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