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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是与单位达成一致..

今年是《劳动法》施行的第十年,也是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第二十年及在国内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第十年。
    
     自1995年起,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者至今已是第十个年头,劳动者将面临是否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以及能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为此,我们约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律师就一些具体案例加以法律分析,对读者关注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解答。
    
     贾师傅1992年进厂工作,系该厂原固定职工,1995年该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贾师傅签订了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0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贾师傅提出与厂续订劳动合同,并以在厂工作已经超过十年为由,要求与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厂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已停产近一年,贾师傅亦因此待岗十个月。该厂考虑到近期不可能安排贾师傅上岗工作,故,决定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与贾师傅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贾师傅不服,认为自己在该厂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该厂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贾师傅能否与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间断到达十年,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间断达到十年;(2)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3)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就本案而言,贾师傅自1992年起在该厂工作,尽管在1995年之前,贾师傅并未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作为该厂的原固定职工,已与该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贾师傅在该厂的工龄应从1992年起算。故,至2003年10月劳动合同期满时,贾师傅已在该厂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时,该厂与贾师傅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贾师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虽然贾师傅愿意与该厂续订劳动合同,但是该厂不同意续订合同,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条件不具备。换言之,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自2003年10月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合同是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亦如此。尽管《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和订立条件等内容有强制性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的权利,但是劳动者相应权利的实现要符合相应的规定。今年,将会有一批十年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者面临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律师提示:签订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与用人单位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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