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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事业企业条件各有不同

李先生是一名医生,在一家区级医院里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多年。两年前,医院开始实行聘用制,并与他签订了2年期的聘用合同。今年合同到期后,院方决定与李先生再续签一份2年期的合同,可李先生认为,他的条件已经符合了劳动法规中有关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所以要求院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院方不同意。李先生对此很不解,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打电话给本报,想讨个说法。
    
     李先生的条件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李先生已经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的确与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相符。但李先生所在单位是一家事业单位,就目前而言,《劳动法》只调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事业单位与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与事业单位间形成的并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所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这些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的受聘人员目前执行的是《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目前,该《办法》在续签聘用合同应符合的条件方面,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相同。根据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有关续订问题,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聘人员在续订聘用合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也就是说,续订合同时,如果受聘人员想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仍应具备该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李先生并不符合这样的规定,所以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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