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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份合同有效

问:1、1999年进入公司时签有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从2002年开始每年又签有新合同(原合同并未宣布作废),最后一份合同于2004年12月31到期。2005年1月20日,公司以临时合同的形式通知将原合同续一个月(到2月1日止)。许多员工不同意,要求至少签一年。公司拒绝,并通知“如不签就不用上班了,马上离开”,员工被强行要求离开。这种情况下,公司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非法人代表所签(已经离职的总经理代签,并且没有取得书面授权,但是合同又规定无书面授权的代签无效)是否为无效劳动合同?
    
     答:你的问题不很明确,所以只能按我的理解来回答。
    
     一般情况下,与一个单位只有一份劳动合同有效,而且往往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按你的情况看,2004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是你最后的合同。
    
     由于2004年12月31日合同已经到期,而新合同并没有签订,你们仍在公司工作,所以你们与公司就成为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要求你们签订一个月的合同,如果被拒绝,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但是如果有公章而没有签字或签字的不是法人代表或未授权的其他人,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公章,则合同无效。你们的合同约定“无书面授权代签无效”,则应当按约定。但是,即使无效,你们的事实劳动关系仍然有效,而处理的方法仍按上面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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