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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算有效合同吗?

问题:
    
     今天和公司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等到签好后才发觉人事部把日期搞错了,合同上写着: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止,公司已经盖章而且我也已经签字,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会不会在将来作为无效合同?而且部门经理也对我说错了就错了,签了字交人事部再说,我不知道万一将来发生劳动期限方面的纠纷的话,这份合同算不算有效?
    
     答复:
    
     1、该合同如没有其他情况,仅仅是时间发生错误,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2、本案属合同文本发生错误的情形,如发生争议,一般要查实哪个时间是双方签约人的真实意图,这可以根据该公司的习惯做法、该合同的规章制度、证人证言等方面来判定,如无法判令双方真实意图的,我认为应该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来解释和确定合同的期限,因为劳动合同一般是用人单位拟定的格式合同,而劳动者又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所以不利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3、也可能是理解不同造成这种情况:可能是人事部把两个月的试用期包括在后面的时间内,但他们认为正式合同期限是一年,不包括试用期,即他们把合同期限与实际工作期限理解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出现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所以正确的表述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两个月,自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止。
    
     4、不过我还是建议你去提醒一下人事部,把这个错误改正过来,以免发生争议。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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