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问答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劳动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劳动合同分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有以下几个种类:
(一)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工作岗位是常期性的,招用工人的期限不低于一年。根据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这类劳动合同还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1)长期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包括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身合同。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常年性、变化小的生产或工作岗位,或者是需要经过长时间培训才能胜任的工种或职务。(2)短期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它适用于对长期性的要求不高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一般也不存在长时间培训的问题。
(二)临时工、季节工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它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中临时性、季节性且不需长时间培训的工作岗位。这种合同灵活机动,适应性强,使用人单位能够最有效地组织和使用劳动力,避免了因工作岗位的特性而闲置劳动力,加大劳动成本。
(三)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期限不长,而且合同届满必须终止。它主要适用于因长期劳动会给劳动者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一方常是户口关系不变的农村劳动力。对第二类劳动合同和这类合同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国家有明文规定。
(四)固定工的劳动合同。固定工是计划体制下的一种劳动者身份,这里所说的合同是劳动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它包括:(1)聘用合同。适用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的聘用性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的反聘合同;是较典型的一种。(2)借调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之间借调劳动者的情况。
(五)自愿组合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中,如优化组合中自愿组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劳动合同。
4.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一般规定为多长?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是指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应该有一段试用、考察期,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熟悉、相互适应的过程,试用期限一般规定为3-6个月
6.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7.劳动合同期限分几种?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三种类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固定日期的合同;固定期限是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再有一种是没有时间限制,而是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与终结的法律依据。
8.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对原有的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包括工种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休假、工作时间的变更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安排部分职工下岗,致使原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法履行,这部分下岗职工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就需要同时变更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使之与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又如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岗位劳动,工作岗位需要作适当调整;国家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与新的法规、法规悖;由于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因素,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约定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结束,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12.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此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终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种特殊形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终止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工作内容”主要指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数量或指标。由于《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内容”的规定要与同岗、同工种的职工完成的任务相同。
第四,既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又要结合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偏离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产生无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规,而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特别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留有余地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就是照顾适用者的特殊情况。如对于《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究竟定为几小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协商。这就是正确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留有余地的一种情况。
第五,合同内容可简可繁。劳动合同签订时要因人、因地、因事而异。简,容易记忆,便于签订,商量余地大;但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带来不利影响。繁,在执行时容易掌握,可以减少分歧和争议的发生,但在签订时比较麻烦,而且再详细的劳动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简、繁相结合,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一些没有变通余地的内容,可以只写明按照某项规定执行即可,这就做到了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变通的内容,特别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就应当规定得详细一些。
第六,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1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二)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五)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终正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行责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14.如何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
最关键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坚持合法的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龄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甚至有些合同书规定工伤费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自理等等,更是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外,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如一些劳动者为了尽快谋求工作而默认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条款;还有些用人单位不真实或夸大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些劳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都使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就成为无效劳动合同,其结果是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15.怎样确定劳动合同的起算和终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体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则应从合同生效日期计算。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16.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
有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
17.企业分立合并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若这一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等,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8.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如何履行劳动合同,职工合法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规定: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与职工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的规定办理。即:“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按照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履行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19.已经执行学徒期、见习期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还须约定试用期吗?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原劳动部曾发文指出,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由此可见,上述三种形式的区别在于:①期限不同。学徒期是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见习期至少有一年的时间;试用期则不超过6个月。②确定方式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须执行的;而试用期则是约定达成的,并且在6个月的时间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③执行对象不同。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工人中执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执行;而试用期则对包括上述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均可以适用。因此,无论是执行了学徒期制度还是见习期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可以同时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2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领取经济补偿金?
一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25%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2.应如何理解和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文的解释是:所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上述计算发给经济补偿的办法,适用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劳动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劳动合同分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有以下几个种类:
(一)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工作岗位是常期性的,招用工人的期限不低于一年。根据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这类劳动合同还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1)长期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包括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身合同。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常年性、变化小的生产或工作岗位,或者是需要经过长时间培训才能胜任的工种或职务。(2)短期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它适用于对长期性的要求不高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一般也不存在长时间培训的问题。
(二)临时工、季节工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它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中临时性、季节性且不需长时间培训的工作岗位。这种合同灵活机动,适应性强,使用人单位能够最有效地组织和使用劳动力,避免了因工作岗位的特性而闲置劳动力,加大劳动成本。
(三)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期限不长,而且合同届满必须终止。它主要适用于因长期劳动会给劳动者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一方常是户口关系不变的农村劳动力。对第二类劳动合同和这类合同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国家有明文规定。
(四)固定工的劳动合同。固定工是计划体制下的一种劳动者身份,这里所说的合同是劳动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它包括:(1)聘用合同。适用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的聘用性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的反聘合同;是较典型的一种。(2)借调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之间借调劳动者的情况。
(五)自愿组合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中,如优化组合中自愿组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劳动合同。
4.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一般规定为多长?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是指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应该有一段试用、考察期,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熟悉、相互适应的过程,试用期限一般规定为3-6个月
6.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7.劳动合同期限分几种?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三种类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固定日期的合同;固定期限是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再有一种是没有时间限制,而是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与终结的法律依据。
8.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对原有的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包括工种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休假、工作时间的变更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安排部分职工下岗,致使原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法履行,这部分下岗职工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就需要同时变更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使之与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又如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岗位劳动,工作岗位需要作适当调整;国家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与新的法规、法规悖;由于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因素,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约定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结束,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12.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此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终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种特殊形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终止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工作内容”主要指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数量或指标。由于《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内容”的规定要与同岗、同工种的职工完成的任务相同。
第四,既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又要结合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偏离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产生无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规,而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特别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留有余地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就是照顾适用者的特殊情况。如对于《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究竟定为几小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协商。这就是正确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留有余地的一种情况。
第五,合同内容可简可繁。劳动合同签订时要因人、因地、因事而异。简,容易记忆,便于签订,商量余地大;但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带来不利影响。繁,在执行时容易掌握,可以减少分歧和争议的发生,但在签订时比较麻烦,而且再详细的劳动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简、繁相结合,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一些没有变通余地的内容,可以只写明按照某项规定执行即可,这就做到了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变通的内容,特别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就应当规定得详细一些。
第六,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1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二)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五)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终正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行责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14.如何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
最关键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坚持合法的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龄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甚至有些合同书规定工伤费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自理等等,更是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外,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如一些劳动者为了尽快谋求工作而默认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条款;还有些用人单位不真实或夸大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些劳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都使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就成为无效劳动合同,其结果是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15.怎样确定劳动合同的起算和终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体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则应从合同生效日期计算。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16.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
有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
17.企业分立合并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若这一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等,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8.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如何履行劳动合同,职工合法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规定: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与职工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的规定办理。即:“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按照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履行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19.已经执行学徒期、见习期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还须约定试用期吗?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原劳动部曾发文指出,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由此可见,上述三种形式的区别在于:①期限不同。学徒期是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见习期至少有一年的时间;试用期则不超过6个月。②确定方式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须执行的;而试用期则是约定达成的,并且在6个月的时间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③执行对象不同。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工人中执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执行;而试用期则对包括上述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均可以适用。因此,无论是执行了学徒期制度还是见习期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可以同时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2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领取经济补偿金?
一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25%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2.应如何理解和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文的解释是:所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上述计算发给经济补偿的办法,适用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