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是不是合同?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关于劳动合同的概念和范围,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精神,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劳资双方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契约,而且该契约的签订是强制性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判断一书面协议是否是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即该书面协议大部分内容是劳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不管其名称如何,都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而聘书,其基本内容是资方聘用劳方任何职,期间从某时到某时。而没有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聘书不是劳动合同。如果您所在的单位只有聘书而没有劳动合同,应该是违法的,您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如您所在单位所属劳动局)反映,纠正其违法行为。
而现在也确实存在着有些单位只和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视企业的需要决定是否再和员工续签的情况。这种做法不能说是资方违法,也没有索赔的依据,这就需要在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考虑好可能发生的情况,然后自己作判断。如果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在单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和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该单位就应该和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聘书,其基本内容是资方聘用劳方任何职,期间从某时到某时。而没有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聘书不是劳动合同。如果您所在的单位只有聘书而没有劳动合同,应该是违法的,您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如您所在单位所属劳动局)反映,纠正其违法行为。
而现在也确实存在着有些单位只和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视企业的需要决定是否再和员工续签的情况。这种做法不能说是资方违法,也没有索赔的依据,这就需要在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考虑好可能发生的情况,然后自己作判断。如果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在单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和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该单位就应该和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