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中文和外文两个版本,如果两个版本不一..
为国人工作,劳动合同当然是中文的,但是随着中外经济交流的不断增强,许多跨国公司、外国公司来到我国,他们中的大多数高层管理者是外国母公司派来的,有些不谙中文,于是在这些公司工作的中国员工就会看到劳动合同的英文版本、日文版本等等。那么这些以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中文写成,这样既便于中国员工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便于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解决纠纷。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或者是国内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等对中文不熟悉,也允许在劳动合同的中文版本外同时存在一个外文版本。
不仅如此,法律还进一步表现了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充分尊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合同可以仅用某种外文书写。
由于劳动合同可以同时存在中文、外文两种版本,而语言之间的翻译永远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样就产生了版本之间效力高低的问题,也就是在确定权利义务的过程中,以哪一个版本写明的含义为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有自行决定的权利,因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拟定者,必然会作出对其有利的约定,如主张以外文文本为准,而这对于不懂外文的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因此在签署外文版劳动合同或同时签署中、外文两个版本的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对劳动合同版本以及各版本之间效力高低的约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中文写成,这样既便于中国员工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便于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解决纠纷。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或者是国内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等对中文不熟悉,也允许在劳动合同的中文版本外同时存在一个外文版本。
不仅如此,法律还进一步表现了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充分尊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合同可以仅用某种外文书写。
由于劳动合同可以同时存在中文、外文两种版本,而语言之间的翻译永远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样就产生了版本之间效力高低的问题,也就是在确定权利义务的过程中,以哪一个版本写明的含义为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有自行决定的权利,因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拟定者,必然会作出对其有利的约定,如主张以外文文本为准,而这对于不懂外文的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因此在签署外文版劳动合同或同时签署中、外文两个版本的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对劳动合同版本以及各版本之间效力高低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