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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二)

案例:
    
     唐小姐任职于一家外企。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期,从2002年4月21日至2003年4月20日。合同期间,双方履行比较顺利。到期后,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保持了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份,唐小姐与公司的直属主管发生争议,引起了主管的不满。6月8日,公司人事部通知唐小姐,说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无意再与唐小姐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故通知唐小姐于即日就进行工作的交接,并要求唐小姐从此不要再去公司上班,并明确告知唐小姐,由于是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才进行的终止,所以不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唐小姐感到十分愤怒,来至我所,进行咨询并要求了代理。
    
     问题的提出:
    
     1、 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终止了?
    
     双方于2002年4月21日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03年4月20日到期。《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据此法条可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3年4月20日终止了。
    
     2、 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了?
    
     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于2003年4月20日到期终止了,但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代表双方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于2003年4月20日之后,虽然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又保持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此两个法条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一个用的是“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个用的是“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语虽略有差异,但是用意相同,目的都是有两个:1、这种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2、这种劳动关系中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同原劳动合同规定。
    
     那么在本案中,唐小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终止,但是由于终止之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而且双方实际上也存在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都在为劳动过程的实现付出努力,故在此种情况下,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仍然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3、2004年6月8日,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劳动关系的解除?
    
     如上2所述,既然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现在单位单方面通知唐小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其性质本身就是一种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则公司应当向唐小姐承担相关的单方解除的责任,也就是经济补偿的责任。
    
     结论:
    
     1、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能够划等号
    
     目前的劳动关系,不全部都是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国家要求形成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的不签订,其原因十分复杂,有时候也并非全是单位的过错;再加上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力,所以导致的情况是国家不得不承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仍然是一种合法的劳动关系,也就出现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如此以来,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就不存在等号关系了。劳动合同关系仅仅是一种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劳动合同关系之外,还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到期后不需要做出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动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对于合同本身的终止,是不需要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所需说明的是,合同的自动终止,不代表劳动关系的终止。
    
     3、劳动关系的终止必须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可
    
     劳动关系的终止(包括解除)涉及到很多东西,比如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档案的移交、工作的交接、工资的结算等等诸方面。对于这种关系的终止,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是不可能进行双方配合的。
    
     劳动关系存在着一定的连续性,在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结束,不可能是双方一句话不说,就可以自动结束的。它的结束必定要求一方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予以主动或者被动接受,办理完一定的相关手续,达到劳动关系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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