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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职业稳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9月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等内容为重点,开展了劳动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大部分期限都在一年以内。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安全感是人与生俱来的需求,而职业稳定感则是在工作中安全感的一种体现,也是人们对工作的一种需求,可以说职业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有职业咨询机构对近两千名咨询者的调查显示,超过86%的职场中人在工作中寻求的是一种稳定感。
    
     劳动合同短期化,会使劳动者缺乏职业稳定感,造成企业、职工缺乏互信,使劳动关系不稳定。这种心态不仅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甚至会演变为社会动荡的诱因。而且短期劳动合同容易使劳动者形成看任务、混日子、“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观念,工作积极性自然也不会高,同样会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伤害。
    
     职业稳定权理应获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由于现有《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没有区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工和长期固定工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一样的。因而,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只与职工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用完职工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对一些老职工不予以照顾,将该由企业承担的一些负担全部推给了社会,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这种现象也使法律层面上的不足显露出来。
    
     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稳定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固定工制度和“铁饭碗”不能同日而语,但也必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劳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也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世界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都特别注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法国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与雇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限制。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这些制度,无疑值得我们在审议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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