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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亮点和缺陷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基于职业敏感,笔者立即认真研读了草案的全部内容,并仔细阅读了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读后,笔者的第一感觉是,劳动合同法将是一部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有许多亮点值得关注和期待。
    
     就总体来看,法律草案体现与时俱进,结合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形成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法律草案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从而在劳资关系天平的劳动者一方增加了砝码,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将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
    
     具体来讲,首先为了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草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同时还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中,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这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草案)》还针对“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同时,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顽疾,草案制定了“滞纳金”性质条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当支付赔偿金,除涉及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等内容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条款。
    
     另外,法律草案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明确规定在有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和解释为准。
    
     但也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有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修改时加以补充完善。
    
     一是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缺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动关系,比如家庭保姆就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也可能不是家政公司的成员,再如当前引起关注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既可以拒绝承认劳动者为其成员,也可以不提供报酬。按照草案的界定,这些现象都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会形成严重的法律漏洞,十分不利于对这些劳动者的保护。
    
     二是草案没有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这将为实现100%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埋下隐患,同时也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提供可乘之机,为劳动者维权增加了不便。
    
     三是草案很可能将“工作经验”全面合法化。因为草案明确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而没有做任何滥用的限制。这在当前“工作经验”频频成为大学生就业障碍的情况下,明显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尚方宝剑”。
    
     四是对劳动合同的中止并未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中止将涉及工龄计算,并可能与劳动保障等事项密切相关,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止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最后,笔者建议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应尽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并修改劳动法,及早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给劳动者维权提供坚强后盾。 
    
     延伸报道: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护身符”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无疑成为劳动者的“福音”,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利剑”和“护身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现有的规范就业市场的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要么过于原则化和宽泛化,要么在具体环节上缺乏相关内容,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诉诸法律的求职者和劳务人员得不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是基础。但生活中,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人超时加班成为常态、安全生产无保障、发生工伤无保险……人们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种种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都可归结为劳动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劳动监察没有到位。当务之急是从规范劳动关系这一基础工作做起,劳动合同立法要“提速”。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努力一直不停步,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工会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0%;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且不能过半,没有建工会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如何可想而知。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从源头上规范各类企业用工行为的根本之举。
    
     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不仅使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企业用工权得以充分体现,而且有利于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将企业的劳动用工纳入合同和法制管理,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为。
    
     劳动立法应向劳动者倾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也逐步市场化,靠市场调节的同时还要依据法律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应运而生。尽管工会在实践中对这项制度的完善已经做了多年摸索,但仍不能说有了系统的认识和成熟的操作,有些工会工作者甚至对劳动关系仍很陌生,说不出所以然。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劳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提供了学习的契机,应该抓住不放。我们不是常讲“源头维护”吗?那就从劳动关系的起点———劳动合同入手吧。这是工会工作者的职责所在。
    
     劳动合同在理论上是雇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的,但在实际中,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由于市场的不规范,由于劳动力的供大于求,由于劳动者的自身素质等多种原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处于弱势的,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制定劳动合同法应该适度向劳动者倾斜,如同《劳动法》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样。要求保护劳动者是工会在劳动立法中应该采取的基本立场。
    
     讨论劳动立法,工会还有责任引导和组织职工参与进来,在讨论中普法,通过普法提升觉悟,发表意见,以使这部法律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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