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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过期了还有效吗?

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视为延续劳动合同
    
     小毕在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种种原因,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公司未发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毕也没有多问,继续上班。半年后,部门经理认为小毕不能胜任其所承担的工作,欲不再用他,小毕则要求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小毕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小毕与公司实际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小毕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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