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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后被查出已怀孕单位必须继续聘用

在女职工与自己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南京一家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可是女职工离开公司后被检查出,实际上她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就已怀孕了。女职工于是要求回该公司上班,却遭到拒绝。
    
     2002年5月12日,施女士应聘到南京某公司工作,被该公司派到其下属书店当营业员。该公司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500元。1个半月后,她被提前“转正”,月工资上涨到600元。当年11月底,公司任命她为书店领班,月工资上涨到800元。2003年12月1日,公司跟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
    
     2004年11月11日,公司人事部通知她,11月30日她跟公司的合同到期以后,公司将不再与她续签。11月21日晚上,在公司总经理的要求下,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开了公司。12月20日,她因身体不舒服去454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让她意外,她已经怀孕45天,也就是说11月初她就已经怀孕,而那时她还在该公司上班。12月21日,她将此通报给公司总经理,希望公司能继续聘用她,对方却没有答应。
    
     该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公司不再聘用施女士,是因为公司跟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公司是在11月30日之前得知她怀孕的,那么公司肯定不会跟她终止合同,可是现在她离开公司后被查出怀孕,这已经与公司无关。
    
     律师告诉记者,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施女士既然已被查出是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怀孕的,那么该公司就必须撤销与她终止合同的决定,继续聘用她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为止。
    
     昨天晚上该公司传真本报表示,有关施女士已被查出怀孕一事,该公司将予以核实。如果施女士确系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就已经怀孕,那么该公司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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