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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中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

目前,电子邮件逐渐取代传统的信函,正在成为信息往来的主渠道,但一旦发生官司,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今天上午,一中院在一起劳资纠纷中依据旁证采信了电子邮件的证明效力,但却未直接采信,这给大家提了个醒,事关重大的还是落纸为凭好。
    
     在一中院今天审理的案件中,陈先生原为北京翰华凯捷技术开发公司的软件工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今年4月23日才终止。但去年6月2日,陈先生向公司总经理和两名主管人员发出了一封电子邮件,表示他将离开公司。主管领导收到电子邮件后,与陈先生谈话表示挽留,但他没有接受,公司遂于去年7月11日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额外给了他3600元的工作奖励。然而,去年12月2日,翰华凯捷公司收到海淀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要求向陈先生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元。该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驳回陈先生的请求。今年3月4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翰华凯捷公司无需向陈先生支付补偿金。
    
     正如翰华凯捷公司的起诉依据,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确定这一问题的前提是陈先生的辞职邮件是否能成为案件定性的证据。陈先生说,那封电子邮件并非自己所写,由于他的电子信箱地址和姓名是公开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电子邮件作为计算机里的文件很容易更改和伪造,所以不能说明该电子邮件是他发出的且未经更改,而且收件人可以很容易的修改、伪造电子邮件。
    
     虽然陈先生极力否认电子邮件是他所发,但一中院仍判他败诉。主审法官告诉者从常理看,只有电子邮件持有者本人才能使用其邮箱地址,尽管在技术上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性,但考虑陈先生是软件工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他必然采取较之一般人更完备的措施来保障其电子邮箱的安全性。此外,从陈先生与翰华凯捷公司在依据电子邮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相关证据链可以看出,从陈先生电子邮箱地址发出的离职申请是真的。相关人士认为,此案给法律界提出一个难题,如果陈先生不是软件工程师,如果翰华凯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陈先生不配合,这封辞职的电子邮件还能被法院采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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