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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能享受集体合同待遇吗?

问:从2002年起,我和几个老乡就在一家玩具厂做合同制工人。该厂和我们几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600元,每月月底发放工资。上个月,玩具厂工会代表员工与厂里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内容制定了明确标准,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700元。可是,这个月,厂里以我们几人是农民工不能享受集体合同里的待遇为由,仍给我们发放了600元工资。请问,农民工能否享受集体合同待遇?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则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所以,尽管你和你的老乡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但你们也是公司的员工,也应该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玩具厂应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你们的工资至少增至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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